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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对部分进口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优惠
添加日期:2014年12月22日
财政部日前发布消息,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并报请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包括对部分进口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
其中,为优化进口结构,更好地满足国内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明年部分商品将首次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和进一步降低税率,包括光通信用激光器、全自动铜丝焊接机等先进制造业所需的设备、零部件;电动汽车用电子控制制动器等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环保设备;乙烯、镍铁等国内生产所需的能源资源性产品;降脂原料药、夏威夷果、相机镜头等药品和日用消费品。
依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协定,明年我国将继续对原产于东盟各国、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瑞士、冰岛等国家的部分进口产品实施协定税率,部分税率水平进一步降低。
同时,在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框架下,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部分产品实施零关税。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也门、苏丹等41个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其中对埃塞俄比亚等24个国家的97%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特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