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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税改革新动向:房地产税将成地方主体税种
添加日期:2014年11月21日
近期,广东省政府出台《广东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率先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其中有关地方政府税收来源的内容最为引人关注。
“将房地产税等财产行为税成为县(市)级主体税种,以增强市县政府履行事权和支出责任的保障能力。”《总体方案》提出,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将具备相当规模、收入来源稳定、与产业发展关联度高的税种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和主体收入。
“广东地区经济发达,财力雄厚,其对于省以下财税体制改革所进行的探索,对于全国来说是一种示范。特别是在探索各级政府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等方面,广东具有明显的特色。”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教授温来成表示。
在土地财政受争议、营改增扩围的背景下,地方政府的税收来源亟待解决。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税收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志勇表示,目前房地产相关税收在地方财政中占了较大比重,为避免只顾眼前利益“涸泽而渔”的土地财政,以房地产税为代表的地方税系的建设将更为迫切。
除房地产税之外,消费税也在探讨纳入到地方财源建设。日前国税总局开展《地方税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研究——消费税纳税环节及收入归属问题》调研交流座谈会,一位地方财科所负责人表示,消费税具备“税基较宽,税源丰富,在收入和地区产业结构方面具有较强的调节性,在税收制度方面严密规范,透明度高”等条件,有望成为地方主体财源的税种。
“消费税收入调给地方,或可以对冲营改增造成的地方减收,这些收入可以激发地方政府在公共医疗、教育、养老保险、医疗等方面的投资建设。”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