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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调研地方税体系 研究消费税归属
添加日期:2014年11月12日
伴随着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缩减以及债务压力的攀升,财政部门开始为地方税体系建设展开新一轮调研。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获悉,日前国税总局在西安开展了《地方税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研究——消费税纳税环节及收入归属问题》调研交流座谈会,并与来自全国各地的税务局代表进行了课题交流。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向地方部署的“重构地方税体系”课题,被视作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思路探路。据负责“重构地方税体系”课题组相关人士介绍,未来在“营改增”完成之后,地方税种体系的改革中,设置地方财政的首要税种即零售税。
按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消费税改革的要求“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在营改增和地方土地出让收入减少等背景下,将消费税纳入到地方税体系成为一个可行的选择。
一位地方财科所负责人表示,“成为地方主体财源的税种”应具备以下特性:一是税基较宽,税源丰富,且具有增长潜力,对增加地方税收规模影响较大;二是在收入和地区产业结构方面具有较强的调节性;三是在税收制度方面严密规范,透明度高,便于征管,而消费税具备了上述几个条件。
在财税界看来,消费税还有一大功能是可以更好地发挥市场调节功能。
在日前网易财经举办的“个税改革视角下的中国财税生态重建”论坛活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所长高培勇表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主要是通过税率起调节作用,比如消费税征收的烟酒油车这四类商品是高耗能的、高消费的或者是高污染的,今后的消费税的发展方向就是要强化调节作用,而这种强化势必从加重税负开始。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现在的消费税是有选择性的税,主要集中在高端、奢侈品、烟酒等商品,如果改成一般性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这种税才有可能成为地方的真正主体税种。
按照财税改革方向,未来财税政策应当引导经济发展方式转换、扩大消费,但目前地方主要税种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税基都落在生产环节上,如果要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地方税应当主要以消费为税基。
对此,财税界人士提到,地方上通过征收消费税,由消费引导投资,让消费者手中的货币选票真正成为生产和投资的指挥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