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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计机关的作用将进一步提升

添加日期:2014年11月04日

  10月27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首次以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审计工作文件。
  专家称,我国依法治国已进入新阶段。《意见》的印发,标志着审计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我国完善现代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将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提升。
  推动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审计署副审计长孙宝厚说,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政策措施,此次《意见》要求审计机关持续组织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也是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的需要。
  《意见》指出,审计机关需要着力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中央各项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情况,特别是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以及简政放权推进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反映好的做法、经验和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政策落地生根和不断完善。
  据孙宝厚介绍,从今年8月份开始,按照国务院部署,审计署已经组织18个特派办和25个派出审计局,全面开展《意见》提到的上述工作。“所谓‘持续’,就是今年要做,明年也要做,这个季度要做,下个季度也要做,涉及的内容非常多。”
  《意见》还要求,加大对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的审计力度,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加强对“三农”、社保、教育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加强对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以及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保情况的审计,促进改善民生和生态环境;密切关注各项改革措施的协调配合情况,推动深化改革。
  促进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专家称,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因为缺乏对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在投资项目决策等方面的有效约束,公共资金违规使用问题非常严重,豪华办公楼、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屡禁不止,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核算不准确、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投标不透明等现象十分普遍。同时,财政资金沉淀的问题也较为突出。例如,2013年底,32个中央部门结存资金达974.20亿元,其中结转超过5年的有8.36亿元。
  为此,《意见》强调,要看好公共资金,严防贪污、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共资金安全。把绩效理念贯穿于审计工作始终,加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密切关注财政资金的存量和增量,促进减少财政资金沉淀,盘活存量资金,推动财政资金合理配置、高效使用,把钱用在刀刃上。围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加强“三公”经费、会议费使用和楼堂馆所建设等方面审计,促进厉行节约和规范管理,推动俭朴政府建设。
  《意见》还明确提出,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
  孙宝厚说,“审计的不仅仅是会计资料,还有业务资料,以及管理资料。这里面不仅包括单位,也明确提到了个人。例如,一家民营企业使用了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那么就必须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而个人使用了国家的科研资金,也必须依法接受审计。”
  强化审计对权力的监督作用
  专家称,长期以来,审计在监督权力运行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铁道部刘志军案、国家开发银行王益案、邮储银行陶礼明案等重大案件,都发端于审计。从审计入手不仅可以发现权力出轨,也有利于发现制度漏洞和体制问题,进而对其进行完善,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打造廉洁政府。
  对此,《意见》指出,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要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注意发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切实维护法律尊严。要着力反映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妨害公平竞争等问题,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意见》特别强调,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要查深查透查实。重点关注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贷款发放和证券交易、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揭露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问题,促进廉洁政府建设。对此,湖南省审计厅厅长唐会忠表示,“这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是审计发现问题的‘重灾区’,加强审计监督尤为必要。”
  《意见》还提出。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着力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依法依纪反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促进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
  根治审计问题“屡查屡犯”顽疾
  整改问责一直是审计工作的一大“软肋”。有的问题年年审年年犯,有的单位知错认错不改错。对于审而不改、查而不纠的现象,社会各界也特别关注,并要求全面公开审计问题的整改情况。
  《意见》明确了相关单位整改的责任,强化整改督促以及问责机制,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健全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要及时整改和认真研究,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二是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各级政府每年要专题研究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以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将整改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
  三是严肃整改问责。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据介绍,受审计力量的限制,国家审计的作用还无法充分发挥。因此,《意见》提出,要着力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建立审计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培训体系。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探索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为了强化审计机关的独立性,《意见》指出,要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等制度,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和重大案件线索向同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在经费方面,《意见》强调,保证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力量和经费。根据审计任务日益增加的实际,合理配置审计力量。按照科学核算、确保必需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切实保障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为审计机关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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