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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限售股个税漏洞需堵上
添加日期:2014年10月14日
限售股解禁后转增,减持所得应该是全部股份的转让差价刨除合理税费,这才是应纳税所得额。
最近嘉欣丝绸董事、副总经理韩朔通过大宗交易,在9月26日、29日分别减持34.25万股和42万股,接盘方是其妻子曹丽萍。其实早在去年,作为“元老级高管”的韩朔就减持了195万股,其中有184.5万股也是由其妻子曹丽萍通过两笔大宗交易接盘,买入均价约为每股6.495元;而在低价购股后,曹丽萍自今年5月起开始通过二级市场持续抛售,截至9月24日共计卖出了149.5万股,减持价格则从每股8.2元至9.97元不等。
自家对倒有何目的?主要因素就是避税。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韩朔夫妇在四笔对倒交易中,其成交价格均为当日跌停价,这无形中减少了韩朔的应交税额。虽说这方面只有10%左右的避税空间,但限售股解禁后如果在股价低位进行对倒,限售股“洗白”后股价上涨,上涨部分的所得显然就无需缴纳所得税了。另外,有些地方会予以一定比例的个税返还,韩朔夫妇当地税务部门有此优惠政策,这也减少了限售股东的税收负担。
限售股还有一种更为名正言顺的避税方法,那就是在解禁后尽快实施转增股本方案。2009年《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也就是说,限售股解禁之后,其所衍生的送、转股就不是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了。瞄准这个税收漏洞,一些上市公司在限售股解禁后马上实施股本转增,若公司股本10转增10,转增多出来的一半股票不用纳税,变相为限售股股东减税一半。
为堵上限售股所得税制度存在的漏洞,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规定通过大宗交易转让限售股计算所得额时应以前一日收盘价为基准。为避税,限售股在大宗交易平台的转让价格多为前一日跌停板价,这显然不公平。2010年《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协议签订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或其他合理方式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对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转让避税却没有类似政策,建议这个政策应覆盖大宗交易平台。
二是应禁止地方以税收优惠进行不当竞争。对限售股所得税,一些地区对地方分成予以部分返还,这也是不公平的。一般限售股成本极低,限售股减持获利巨大,好不容易征收上来的所得税又吐回一部分,税收发挥的作用和效果自然也会打折。
三是纳入限售股征税范围的应包括“限售股本股以及到减持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目前对限售股征税范围仅包括本股以及至解禁日期间由本股孳生的送、转股,这有悖于有关法律法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而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等取得的所得;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限售股解禁后转增,减持所得应该是全部股份的转让差价刨除合理税费,这才是应纳税所得额,否则,“财产转让所得”的概念是不完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