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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需“清费”与“正税”并举
添加日期:2014年10月10日
资源税改已拉开帷幕,不过,煤炭行业涉煤费用是否已清理完毕还是焦点问题。
据报道,涉煤税费“比梁山好汉还多”。煤炭产业税费为何如此之多?正税清费对当前的煤炭产业有何意义?解决涉煤税费问题为何如此困难?针对这些问题,媒体专访了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煤炭经济研究院院长岳福斌。
岳福斌表示,他们关注煤炭税费问题比较早,在2011年煤炭产业下滑之势初现时,就再次启动了该问题研究,并形成报告上报。报告指出,我国涉煤税费不少于109项,除21个税种外,还包括不少于88项规费。“2011年底,政府有关部门决定进行税费制度改革,给煤炭企业减轻负担,但是执行力度不够。”
今年以来,主要产煤省开始有所行动,虽然进展不太理想,但可喜的变化已经出现,“目前一些长期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正在逐步解决。”岳福斌表示。
煤炭税收比一般工业高6个百分点
问:您认为导致煤炭产业税费过重的原因有哪些?
岳福斌:煤炭产业税费重,究其原因有对煤炭产业的认识问题;有体制方面的问题:现在煤炭产业发展过程中,市场并没有起决定作用,是看不见的这只手被看得见的那只脚给踩住了,行政权力大于市场机制的作用;还有法制不健全的问题,有些涉煤费用甚至不用上级批,一个乡就可以出台文件去收取。
问:与其他产业相比,煤炭产业税负高多少?
岳福斌:煤炭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但也有人把煤炭产业看成一般工业,甚至“暴利产业”。煤炭产业的税收,比一般的工业税收还要高出6个百分点。几乎产煤地各级政府都端着盘子到煤企割“唐僧肉”,用于解决开支问题。现阶段反腐败暴露出来的问题已经表明,向煤炭伸手的不仅是各级政府,还有涉煤的各级官员在寻租。
问:煤炭产业涉煤税费的清理整顿对于产业发展有何意义?解决的难度在哪儿?
岳福斌:自2011年四季度煤炭经济拐点出现后,煤炭产业开始进入“隆冬季”,目前煤炭产业的亏损面已经达到80%,表面上看危及的是这个产业,实际上动摇的是国民经济基础。煤炭产业问题已经到了不得不解决的时候。所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积极开展正税清费,这是确保国家能源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
目前,煤炭产业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产业没有太大的区别,但煤炭资源税的改革已经过近十年时间,始终没有进展。政府非常重视煤炭资源税的问题,但要解决仍有难度,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费”的问题。正税必须先清费,不能光做加法不做减法,应加减并行。资源税肯定是要增加的,但必须先清费。
目前涉煤收费大多不合理
问:涉煤税费合理与不合理的界定标准是什么?您认为煤炭产业比较合理的税费状态是怎样的?
岳福斌:合理不合理要从性质上来把握,就是收费和纳税的依据是什么,有没有理论、法律和政策的依据。现在煤炭产业有很多机关部门只收费,基本上不提供或很少有服务,国务院关于取消煤炭乱收费的态度已经很明确。
合理的税费标准是纳税有法律依据和收费有政策依据。在煤炭几乎全产业亏损的情况下,为保护这个产业,有时税费征收可以减免,也可以先不征收,甚至补贴,动用之前收的专项基金,比如,之前煤价高的时候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在价格低的时候就该补偿一下。
问:有哪些涉煤收费是明显不合理的,可否举例说明?
岳福斌:目前涉煤收费大多数不合理。较突出的不合理收费是铁路建设基金,作为“解决‘八五’期间国家计划内的重大铁路建设工程的资金问题”临时性措施,其历史任务早已完成,理应取消却被屡屡展期,目前又将作为铁路发展基金的资金构成部分继续保留。
其他不合理收费,有些应该由财政承担,但财政不出让煤企出;有些产煤大省地方政府收的出境费也不合理;还有权力寻租型的收费,比如点装费,铁路给企业运煤,交运费就行了,点装费是铁路部门靠垄断地位收的,完全不合理。
问:煤炭产业税费改革主要的阻力在哪里?
岳福斌:主要是既得利益者在阻碍煤炭产业正税清费这一重大战略举措的实施,既得利益者产生自地方保护者,还有腐败寻租。另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地方财政的实际困难。煤炭主产地不合理的煤炭费用取消后,当地财政就很困难,所以推进税费制度改革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
煤炭清费与正税不能单边推进
问:您怎么看待目前产煤大省政府部门涉煤税费减免行动?
岳福斌:目前涉煤费用减免力度还不够,如果说之前是光打雷不下雨,现在则是打大雷下小雨。煤炭税费问题早已到了应该解决、必须解决、亟待解决的时候,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但再也不能等了。
问:对于未来煤炭产业正税清费,您有何建议?
岳福斌:解决我国煤炭税费问题,要“正税”与“清费”并举,这是科学推进的辩证法。“清费”是“正税”的前提和条件,只有把“清费”的基础工作做好,才能保证“正税”工作顺利开展,二者不能单边推进。
解决好煤炭税费问题,要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要正确定位相关税种性质功能,明确各种收费属性和依据,按明确的解决煤炭税费问题的原则目标,稳中求进。
“清费”方面,首先,要全面清除省级以下地方政府越权擅自设立的、附加在煤炭上征收的基金和收费项目;省级政府对煤炭征收的基金和收费项目,凡与国务院批准的山西试点要求不符的也全部清除;凡在2011年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整的通知》后设立的基金或收费项目,无论与山西试点要求相符与否,一并清除。其次,要对中央和省级政府依照法律程序设立的基金和收费项目全面清查,分类解决。
关于“正税”,要改革资源税,资源税的正税工作,要强化其功能,并在此基础上改革资源税计征方式,由现行的从量计征改为从量计征与从价计征相结合的复式计征,并按照煤炭资源条件和开采回收率,实行级差税率;要设立环境税,应在征收环境保护费经验的基础上,尽快确立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和征收方案,并适时推出环境保护税;要完善增值税,扩大煤炭企业进项税抵扣范围,将煤炭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煤矿生产的特殊用料特别是争议较大的巷道等,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要规范所得税,合理确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