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解读《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添加日期:2014年09月25日
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但产业发展滞后、产业层次较低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变。《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实施后,有利于发挥西部比较优势,对于优化全国产业分工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将会给西部新一轮发展带来哪些新机遇?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了媒体采访。
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但其自我发展能力不足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产业发展滞后、产业层次较低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变,突出表现在农业内部结构不够合理,重工业比重过大且同构化严重,服务业发展很不平衡等。
该负责人表示,中央强调,新一轮西部大开发要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为主线,以改善民生为核心,以科技进步和人才开发为支撑,使西部地区综合经济实力上一个大台阶、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上一个大台阶、生态环境保护上一个大台阶。
为此,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西部产业发展实际,制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实行有差别的产业政策,是中央对西部地区的特殊关心和支持,有利于发挥西部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提升自我发展能力,此举对于优化全国产业分工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负责人说。
据介绍,作为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文件,《目录》制定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充分发挥西部地区的比较优势。区域发展必须建立在自身比较优势的基础上,这是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基本前提。《目录》条目设置立足于西部各省区市的自然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基础,促进西部地区的资源、区位、市场、劳动力等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二是坚持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结构调整是西部地区产业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西部地区产业发展面临的重要任务。《目录》条目设置支持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业发展,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三是坚持加大对西部地区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东中西部地区发展基础、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条件存在很大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有较大差距,发展阶段、产业分工、急需解决的关键环节也不尽相同。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目录》条目设置坚持体现差别化,在建设规模等标准方面因地制宜,给予西部地区适当倾斜。
据悉,《目录》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其中,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份分列,为未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但西部地区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共计377条。《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
该负责人指出,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国家也将在项目准入、信贷、土地等方面,给予《目录》内产业积极支持。目前,《目录》适用范围为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等西部12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