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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67号

添加日期:2014年09月15日

  根据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经与天津、内蒙古、大连、吉林、宁波、海南省(区、市)人民政府协商,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十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已完成招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债券计划发行面值为163亿元,实际发行面值为163亿元。其中天津、内蒙古、大连、吉林、宁波、海南省(区、市)额度分别为21亿元、50亿元、9亿元、48亿元、11亿元、24亿元。各省(区、市)额度以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十一期)名称合并发行、合并托管上市交易。
  三、本期债券期限为3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4.14%,2014年9月16日开始计息,招标结束后至9月18日进行分销,9月22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四、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9月16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7年9月16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本期债券还本付息事宜由财政部代为办理。
  五、本期债券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及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通过各交易场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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