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法规
关于同意东莞市等30个城市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4年03月20日
发改高技〔2014〕469号
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中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的工作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3〕894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并评议论证,同意东莞市、义乌市、泉州市、莆田市、徐州市、长沙市、株洲市、温州市、贵阳市、宜昌市、赣州市、常州市、济南市、台州市、潍坊市、呼和浩特市、西安市、揭阳市、烟台市、芜湖市、无锡市、石家庄市、南昌市、沈阳市、洛阳市、兰州市、合肥市、桂林市、襄阳市、太原市等共30个城市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支持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及时总结宣传示范城市经验,发挥示范城市对本省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
二、各示范城市要把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作为增强城市竞争优势的新途径。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产业结构和带动就业等方面的作用,利用电子商务突破城市地理空间和自然资源的限制,促进区域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提高城市的经济影响力和辐射力,降低物质资源和能源消耗,发展绿色经济,改善城市管理,增强公共服务能力。
三、各示范城市要把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作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新举措。大力发展农业电子商务,加速农业产业化、现代化进程。大力发展制造业电子商务,促进产品设计、制造、营销等各环节优化重组,提升制造业质量和效益。大力发展传统服务业电子商务,加速传统服务业转型升级步伐。大力发展民生领域的电子商务,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改善和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扩展国际贸易新渠道。
四、各示范城市要把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抓手。把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机制、治理电子商务市场的新模式、保障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新规制作为创建工作的首要任务,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电子商务相关法规、政策的研究制定和试点工作,为解决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探索经验,为国家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法规和政策提供实践依据。
五、各示范城市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协调指导作用,依托现有机制设立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建立各有关部门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以及权责对称、目标清晰的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上下联通、纵横协同、政企合作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局面。
六、各示范城市要充分发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咨询指导作用,成立本市电子商务专家组,建立与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系、交流与合作的工作机制,依托专家资源,协助研究解决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适时开展相关法规政策研究、重大工程的过程评估及相关咨询指导工作。
七、各示范城市要根据确定的创建工作方案要点(详见附件),研究细化创建目标的具体步骤和工作计划,落实各项创建任务和保障措施,组织推动重点工程建设,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将创建工作落到实处,并不断提炼提升试点成果,形成示范推广机制。
八、为进一步推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将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关注和支持示范城市的创建工作,及时总结宣传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经验,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开展示范城市情况沟通、经验总结和成果推广等工作。
附件:各城市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工作方案要点(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人 民 银 行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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