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规
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2年01月09日
财企[2011]48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55美元。起征点提高后,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仍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具体征收比率及速算扣除数见下表(计算公式见附表):
原油价格(美元/桶)
征收比率
速算扣除数 (美元/桶)
55~60(含)
0.2
0
60~65(含)
0.25
0.25
65~70(含)
0.3
0.75
70~75(含)
0.35
1.5
75以上
0.4
2.5
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后,其他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石油特别收益金申请表
财政部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