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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手续也应顺势而变
添加日期:2014年03月26日
随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广泛推行,有三点变化对税务登记工作产生影响:一是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放宽,实行认缴登记制,相应的验资证明文件不再是必要条件;二是住所条件放宽,简化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申请人只需自行申报场地信息,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以往的房屋租赁证、房产证十多种证明材料也无需提供;三是推行全流程网上登记,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首次办理税务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其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而基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实际办理税务登记业务时,除要求纳税人提供合同、章程、协议书的复印件外,还要求办理税务登记的人员在复印件上逐页手写“此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这很容易造成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间的延长,不利于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六提速,三减轻”的工作要求。
因此建议,税务登记手续也应顺势而变,简化资料报送,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理税务登记效率。首先,税务登记环节需提交的资料需要简化。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套资料已没有提供的必要,建议国家税务总局通过正式文件明确予以取消。其次,对于电子营业执照的采纳和认可方式应予以明确,应加快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对电子营业执照及其提供的电子信息直接进行接收,进而取消电子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的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