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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4年03月25日
为了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财政部拟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进行修订,形成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研究与讨论,提出宝贵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公众可在2014年4月25日之前,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是:http://www.mof.gov.cn),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二)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是: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财政部条法司三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邮政编码:1008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
(四)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fssc@mof.gov.cn.
财政部
2014年3月25日
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了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经研究,决定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本决定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附件:
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doc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是:http://www.mof.gov.cn),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二)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是: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财政部条法司三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邮政编码:1008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
(四)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fssc@mof.gov.cn.
财政部
2014年3月25日
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了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经研究,决定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本决定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附件:
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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