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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委员呼吁:进一步提高稿酬个税免税额
添加日期:2014年03月14日
在两会期间,多位全国政协委员都不约而同地建议,我国应顺应时代发展,进一步提高稿酬个税免税额。
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30多年来,根据我国个人工资、薪金上升的实际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六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了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但是,正式出版物稿酬个税免征额仍然是800元,按照20%的税率减征30%。即实际上按照14%的税率征收。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党组成员、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廖奔认为,从劳动周期看,创作作品是一项特殊的劳动,要经历查阅资料、收集素材、采访创作、修改润色、定稿交稿、出版印刷和获得稿酬等多个环节,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稿酬个税免征额30多年未变,极大地影响了众多作者创作的积极性。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政协秘书长陈海刚表示,文化市场的繁荣,文化资源的积累,文化产业的发展,有赖于创意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出版业作为文化产业重要支柱,作者更是产业生存和繁荣发展的主要力量。然而,30多年来维持不变的稿酬个税制度,对激发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不利。
陈海刚以学术专著的出版为例说,作者积累多年的经验,广泛查询资料,收集素材,一般情况下,大型学术专著的作者队伍均由来自全国甚至海外的学术专家及科学带头人组成,编撰完成书稿,经常需要数年甚至需要10多年。但在稿酬结算时,无论书稿的传承价值、篇幅和容量大小,撰稿时间长短,个税免征额均为800元,与按月工资、薪金的个税政策相比,显然有失公平。加上目前不少自由撰稿人并没有固定的工资,稿酬所得的个税负担颇重。
廖奔建议,为了尊重知识产权,激励出版物作者,繁荣文化产业,建议尽快提高稿酬个税免征额,至少使其与工资、薪金的免征额相同。今后,如工资、薪金个税免征额再作调整,稿酬个税免征额也应同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