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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IPO“涉税"信息披露盘点

添加日期:2014年03月11日

  近日,证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这是逐步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重要步骤。实行注册制就是证监会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全面性进行审核,不对其投资价值和持续能力做出判断。这也意味着,在“宽进严管”的进程中,将对信息披露提出新的要求。
  但是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涉税信息披露仍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根据证监会等有关部门披露,在新股发行过程中,发现有不少涉税案件给新股发行工作带来极大的风险,若不能及时发现,将给证券市场埋下“隐雷”。因此,拟上市企业信息披露应当纳入IPO涉税信息,新股发行上市发行人纳税情况应作为与财务状况并列的信息予以披露。要求发行人对自身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充分责任,将公司各项税务情况进行充分披露,特别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时,应加大对上市公司税收信息披露及税务风险的关注,使投资者对发行人进行全面的了解。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影响利润涉税处理的披露
  因合理规划拟上市企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而影响申报期间损益(如利息资本化、折旧费用),按申报报表各期利润总额以适用税率计算所得税。纳税收入主要包括流转税纳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纳税收入,以销售商品的增值税为一般纳税人为例,流转税收入体现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收入体现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很多IPO公司中,决定进行IPO之前会计报表主要用于纳税需求,往往采用开票确认收入的方法,并始终保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收入与原始报表上的会计收入一致。进入IPO程序后,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均应以其纳税规则确认,而收入确认则需要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主要采用销售结算方式来确认纳税义务,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了“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开票即纳税原则。企业所得税中的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确认,从原则上与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方法基本相同,即在确认收入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注重商品风险转移,而不过多考虑结算方式。
  基于上述纳税收入原则,如果不考虑可能存在的非增值税应税业务,增值税纳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确认原则分属两个不同体系,同一期间确认的收入结果存在差异是很正常的,而企业所得税纳税收入口径与会计收入往往是一致的,所以通常直接取自会计报表中的不同类别收入进行申报。
  重大税务违法行为的披露
  原则上,凡被税务机关处罚的、实施机关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均属重大违法行为,但实施机关依法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做出合理解释的除外。
  (一)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因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原则上,凡被给予税务罚款以上税务处罚的行为,均属于重大违法行为,除非做出处罚的税务机关能够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能依法给出合理说明。
  (三)通常是指税务部门实施的,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税务处罚决定。
  历史遗留税务的披露
  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是产生税务风险的重要来源之一,对此,拟上市企业应积极与相关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尽早解决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适当时还应向税务机关申请批复以明确涉税问题的处理方法,这是消除或降低税务风险的理想途径。申报财务报表对原始报表进行的差错更正中,如果涉及收入和利润的调整,往往会有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补缴问题。当期补缴前期税款,属于“自查补税”行为,除收取滞纳金外,税务主管部门一般不会进行处罚。报告期内补税的性质和金额,决定补税行为是否构成审核中的实质障碍,补税的性质和金额,是由相关会计差错的性质和金额所决定的。
  (一)补税的性质。会计差错的性质,可以分为错误引起的差错和舞弊引起的差错两类。错误引起的差错,主要包括会计方法使用不当、会计未及时处理业务引起的跨期确认等所形成的差错;舞弊引起的差错,主要指前期由于避税的考虑,隐匿收入或虚构成本,导致收入和利润少计所形成的差错。错误引起的补税是容易理解的,但如果涉嫌前期逃税,那么补税的性质是比较恶劣的。
  (二)补税的金额。如果补税金额超过相关期间应交税金的一半甚至更多,那么说明差错和补税具有重要性。从差错性质上看,错误还是舞弊有时候并不太容易界定,但正常的错误一般不会形成巨大的补税,补税金额过大,往往可以判断为与舞弊存在关联。
  综合补税的性质和金额,金额过大的或明显源于舞弊的,一方面,不符合首发办法关于依法纳税的规定;另一方面,重大的补税源于重大的会计差错,而重大会计差错往往表明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大的补税实质上违反了首发办法的相关规定,往往会形成审核中的实质障碍,所以报告期内应尽量杜绝或减少差错更正和补税事项。
  (三)审核风险。企业存在的欠税问题,在以往的发行过程中,是重点关注的事项,因为补缴所产生的迟延纳税将会带来税收滞纳金或税务处罚,有可能减少每股收益及股东权益。现在证监会对大幅度的补税、调账不认可了。凡出现此类情况的,一般都要至少经过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后,才能提交发行申请,使得企业错过了上市的好时机。如果企业在发行前临时大量补缴以前的年度税款,又缺乏合理性说明,即使税务部门出具了合法纳税的意见,仍具有较大审核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拟上市企业必须补缴完欠税后,再出具税务主管部门的证明,即可被监管层认可。
  企业重组税务的披露
  一般而言,企业在上市前,往往会对上市的控股架构和业务运营模式进行重组,使其在运营上更有效率,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在这一重组的过程中,企业往往会面临很多新的税务问题,通常包括:上市控股架构的安排是否在税务上更具效率;重组的商业运营模式是否带来新的税务成本;是否使关联方交易的转让定价问题更加突出;创办人、高级管理层和员工的个人税务问题处理是否准确;重组的架构是否在税收上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等等。拟上市企业如果能及早关注上述问题并积极采取措施,将业务重组与税务筹划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既能满足企业的商业规划,还能有效降低税务风险。
  转让定价税务的披露
  在转让定价中同样有可能因为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被进行纳税调整。一般来说,被认定为转让定价对象的企业主要包括:连续数年营业亏损或盈利上下波动的企业、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利润率存在差异的企业、与低税率地区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存在特许权使用费或者其他服务费用支付的企业、使用不常见的转让定价方法的企业等。
  税收优惠依赖的披露
  IPO公司对税收优惠的依赖,主要是流转税中的增值税退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流转税中的增值税退税,包括销售软件产品退税、销售农业产品退税、销售军品退税,以及销售废旧物资退税等;所得税优惠,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软件企业优惠税率、农业企业优惠税率、西部大开发企业优惠税率等等。
  (一)税收优惠的合法性。守法经营的问题,主要是指享受地方政府制定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基于招商引资、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等考虑,地方政府越权批准税收减免、缓缴、返还的现象屡见不鲜。合法的税收优惠都明确有国家税务层面的文件依据,地方性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并不符合法律法规,实质上属于地方财政的返还或奖励。尽管收到的税收优惠都计入营业外收入,但合法的税收优惠形成的营业外收入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利润指标中无需扣除,不合法的税收优惠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利润指标中应予以扣除。
  (二)税收优惠的持续性。税收优惠在可预见期间内可以持续享受,比如,持续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国家长期扶持自主软件研发故增值税返政策能够持续享有等,能够有力地保证IPO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如果税收优惠不能持续,则可能对IPO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在短期内造成不利影响。
  (三)税收优惠占净利润的比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税收优惠占各期利润平均达到20%以上将会构成严重的税收依赖,同时将构成IPO的绝对障碍。在有着严重税收依赖问题的申报企业中,严重的税收依赖将令企业业绩出现极大的不确定性。当一家企业确定上市目标后,地方政府往往将其当作重点企业予以照顾,这非常容易导致地方政府滥用公共资源对上市企业进行不恰当的利益输送。对税收优惠的依赖,主要体现于其占净利润的比例。如果占净利润的比例超过一半甚至更高,或者高于同行业水平,且假定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下,报告期内盈利能力较差甚至亏损,则很可能税收优惠依赖会成为审核过程中的实质性障碍。如果虽然占净利润比例比较高,但假定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下,报告期内IPO公司仍然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则一般也不视作存在税收优惠严重依赖。
  (四)是否因此存在重大偿债风险。由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法律法规支持,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存在被主管部门追缴的风险。与未按规定缴纳社保等其他问题的解决方式一样,企业一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未来税务主管机关要求补缴相关税款,将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条件补缴。
  整体变更及分红纳税情况的披露
  如果申报对于整体变更及分红的纳税问题披露不充分,或者存在重大瞒报时,将会构成上市的实质性障碍。整体变更及分红纳税情况必须充分披露,审核的关注点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巨额税款未缴纳的情况,是否会影响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情况及资格,从而影响到发行条件。纳税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及各期分红的纳税问题,是监管层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如果申报对于整体变更及分红的纳税问题披露不充分,或者存在重大瞒报,将会构成重大的实质性障碍。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披露
  在实务中,一些企业在账册齐全的情况下,为尽可能地规避企业所得税,也存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核定征收实际上变质成了一种变相的税收优惠。对于IPO公司本身或其重要的子公司,如果报告期内存在核定征收,那么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很难自圆其说的。如果自认为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即是承认了账目混乱、无法准确核实收入费用等前提条件,那么公司的会计信息基础根本无从谈起,其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也无法保证。如果自认为内控有效,可以准确核实收入成本,那么就不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未能依法纳税,有偷漏企业所得税的嫌疑。报告期内,IPO公司本身或其重要的子公司不能存在核定征收的情况,如果存在,则应在报告期第一年开始执行查账征收。此外,由于IPO公司往往自认为报告期外的财务也具有规范性,即隐含的意思是并不实质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所以实务中往往需要对以前年度的核定征收按照查账征收的标准进行测算税收差额。该差额是否补缴,一是考虑发生的年度,如果年代久远,一般不需要再补缴,如果报告期外两年以内,则补缴的可能性较大;二是考虑税务主管部门的态度,如果税务部门认为公司的行为并不违规,亦不会再追缴税款,一般情况下也不需要再补缴。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披露
  大部分IPO公司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取得高新证书并持续享受税收优惠,主要满足四个量化的指标,包括大专以上员工占总员工的比例(30%)、研发人员占总人员的比例(10%)、研发费用占收入的比例(2个亿以上不低于3%、5000万至2个亿不低于4%、5000万以下不低于6%)、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60%)。招股说明书中,需要对报告期内IPO公司的员工结构(员工总数、员工按学历分类、员工按工作性质分类)、核心技术、研发项目和研发费用等做详细披露。通过披露,可以大致推测出部分核心指标(大专以上人员、研发人员、研发费)是否实质性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实务中,部分IPO公司完全不考虑招股书中可能的信息披露,通过拼凑或做假取得了高新证书并享受了税收优惠,但IPO过程中却难以自圆其说,容易引起审核及社会舆论的质疑,故存在实质性的审核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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