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营改增”试点后哪些项目可简易计税
添加日期:2014年03月10日
日前,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向12366询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实施后,一般纳税人提供哪些服务可以选择简易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的规定,以下项目可按简易办法计税: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试点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试点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的规定,以下项目可按简易办法计税: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试点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试点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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