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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长回应“18种税仅3种立法”
添加日期:2014年03月06日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3月6日在回答媒体关于“18种税仅3种立法”的问题时说,以税收条例形式进行税制改革是全国人大授权的,是合法的,这种方式有弊端,也有好处。
楼继伟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上说,首先我回顾一下历史。共和国成立的时候是有很多税种的,但是后来学习苏联,计划经济几乎把所有的税都取消了,变成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上缴利润为主,留了一两个税种。
楼继伟介绍,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改革之时,我们的税种仍是非常少的,那时候还是基本依靠企业上缴利润。我们几乎要从头开始建立税制,要做很多探索。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给予授权,授权国务院在体制改革期间可以通过税收条例的形式,推进税制改革。到目前为止,这个授权并没有收回。
“这种方式有它的弊端,也有它的好处。”楼继伟说,好处是我们比较快地建立起税制,但是也有弊端,带来一些税收的随意性。比如有一些地方千方百计地向中央政府争取税收优惠,或者说随意减免税,都与没有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相关。所以,人大逐渐收回了一些立法权。
楼继伟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规定,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今后这些税收条例要逐步改成立法。谈及房地产税立法,“三中全会规定,加快立法进程,适时推进改革。立法就应该是全国人大的事情。”楼继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