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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不会对金融体系带来颠覆性改变
添加日期:2014年03月06日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成为当下最热门的理财产品。“互联网金融”也成为炙手可热的话题。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会带来哪些冲击?银行业应该如何应对?互联网金融有哪些风险需要防范?监管层面该如何与时俱进?就这些读者关心的问题,北京青年报记者日前对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进行了专访。
北青报: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当下金融市场的热词,你如何看待互联网金融的存在和其意义?
闫冰竹:互联网金融带来了很多正面激励作用,比如互联网金融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一是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的“精准性”。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可以对客户交易数据进行有效分析,提供更有针对性的精准服务。二是有利于增强金融的“普惠性”,能让更多的人随时随地享受金融服务。三是有助于提升金融服务的“便捷性”。同时,互联网金融也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
北青报:您认为互联网金融给传统银行带来哪些冲击?传统银行业应该如何应对?
闫冰竹: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正在逐渐改变着传统银行业的业态,对金融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目前,我们所谓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并未创造出一个全新的、替代传统金融的体系架构,而仅仅是出现了一些新的金融功能实现形式、一些新的金融组织与产品模式。
互联网金融不会对金融体系带来颠覆性改变,其根本作用在于推动线上、线下之间的跨界融合。由于互联网金融所涉足的主要集中在传统金融机构当前开发并不深入的领域,与原有的传统金融业务形成互补态势,所以短期内互联网金融从市场规模角度,并不会对传统金融机构带来很大冲击,但是互联网金融给传统银行带来了新思维、新技术、新渠道。
北青报: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迅猛,但监管尚为空白,为了避免产生新的金融风险,您对此有何建议?
闫冰竹: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同时,由于监管主体缺失、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体系建设缺位,造成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随意跨越经营“边界”,超出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快速生长,可能引发新的金融风险。而且,由于虚拟的互联网金融交易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且交易对象不明确、交易过程透明度低,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传播速度更快、波及范围更大,极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稳定金融市场秩序,已迫在眉睫。
我认为,目前应明确监管主体,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首先,要理顺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业务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依据不同的监管分工,对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和标准、经营行为规范、网络客户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做出严格分类,在监管模式上应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特点,协调分业和混业两种监管模式进行综合监管。其次,针对互联网金融活动交易的快速、频繁和虚拟性等特点,监管部门应通过加强信息技术非现场监管建立有效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最后针对跨国互联网金融活动,监管部门需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监管合作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