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税案剖析:接受虚开发票领刑13年
添加日期:2013年08月16日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被当地法院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徐州市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矿山设备、工矿机械配件加工销售。2012年,因业务量增加,为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在没有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彭某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先后通过徐州市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35份,价税合计397万元,申报抵扣税款57.7万元。此外,彭某还以同样的方式为其弟弟经营的淮安某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抵扣虚开的增值税发票34份,价税合计393万元,申报抵扣税款57万元。
国税机关在查办徐州市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和徐州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时发现了相关线索,彭某最终没能逃脱法网,不仅没能少缴纳税款,而且因为触犯刑法,被判处重刑,原本经营红火的企业也停产倒闭,为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付出了惨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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