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法规
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2年02月07日
财社[2011]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为做好中央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和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50%。对各地的具体补助金额,根据国务院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领导小组)确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县(市、区、旗,以下简称试点县)60周岁及以上实际参保户籍人口总数、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核定。
二、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联合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新农保和城居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经两部共同审核同意后,核拨补助资金。
(一)申报材料要求。
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上报的申报材料,应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地开展试点的情况,确保报表数据真实、全面,不得瞒报、虚报、漏报。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包括本地开展试点的总体情况、政策规定和资金需求和安排情况、试点启动和实施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2.有关附表。新农保和城居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包括参保人数、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等。具体填报要求详见填表说明。
(二)报送审核程序。
1.地方上报。
经国务院领导小组批准新纳入试点范围的试点县(以下简称新增试点县),由所属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纳入试点当年的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以前年度已经国务院领导小组批准纳入试点范围的试点县(以下简称原有试点县),由所属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于每年4月底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财政部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经专员办审核后的申报材料应在5月底前上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高质量地上报申报材料。对于未按时限规定上报申报材料的,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予以通报。因延误上报导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能按时下达的,由地方承担基础养老金确保发放责任。
2.专员办审核。
专员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后,要及时对试点地区60周岁及以上实际参保户籍人数基础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对原有试点县进行抽审,并应在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署审核意见。
专员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3.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相应核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三)资金拨付办法。
为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按年与省级财政结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具体操作程序是:
1.资金预拨。
新增试点县,实施试点当年,按其申报的当年参保60周岁及以上户籍人口预测数和中央财政补助标准,预拨当年补助资金。同时,在试点当年9月30日前,按当年补助资金的90%下达下年度预算,此项资金列入下年度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
原有试点县,自2010年起,每年9月30日前,按当年补助资金的90%下达下年度预算,此项资金列入下年度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
2.资金结算。
(1)常规结算程序。
每年7月底以前,中央财政根据各地经专员办审核并盖章的申请材料,按照各地上年度平均实际参保60周岁及以上户籍人口数、地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等,对上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进行结算。同时,按照上年度平均实际参保60周岁及以上户籍人口数和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核定当年中央财政应补助资金,扣除年初预拨资金,并弥补(抵减)上年不足(结余)后下达。
结算公式:
当年结算资金 = 上年度平均实际参保60周岁及以上户籍人口数 × 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 - 当年预拨资金 +(-) 上年不足(结余)
其中:
上年度平均实际参保60周岁及以上户籍人口数 = (期初参保人数 + 期末参保人数) ÷ 2
(2)特殊结算程序。
在专员办对新农保和城居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施专项检查的当年,在常规结算程序的基础上,根据专项检查结果,相应扣减检查年度 期间的违规资金。
三、补助资金的使用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进度,及时下拨。各试点县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后,要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16号)规定,及时将相关资金拨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要按规定将补助资金列入相关科目,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探索有效的基础数据审核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络等方式,防止虚报冒领、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情况的发生。
四、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跟踪检查和追踪问效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需要,对各地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专员办定期或不定期对新农保和城居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据实减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在全国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通报批评。
五、有关事项
本办法实施后,《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9]211号)相应废止。
附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
财政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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