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资讯
三部门出台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
添加日期:2021年04月27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通知,出台“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科普单位进口科普影视作品及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普仪器设备等科普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科技部核定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及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下称进口单位)名单。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核定属地进口单位可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
科技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联合印发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并动态调整。
进口单位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进口商品的减免税手续。
科技部核定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及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下称进口单位)名单。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核定属地进口单位可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
科技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联合印发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并动态调整。
进口单位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进口商品的减免税手续。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加强科普工作,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科学文化素质。下一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将认真落实政策,促进科普事业发展。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