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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出台“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添加日期:2021年04月21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日公布“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中国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印发,并动态调整。
经海关审核同意,可将上述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中国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印发,并动态调整。
经海关审核同意,可将上述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上述政策的出台,有利于中国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强国。下一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将落实政策,助力中国实现科技自立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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