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法规
关于税务系统政府采购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添加日期:2020年07月02日
税总函〔2020〕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税务总局党委“四力”要求,现就税务系统政府采购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早采购,增强市场主体活力
在强化预算约束,落实过紧日子要求的前提下,对已明确采购预算的项目,凡能够提早采购的要尽量提早采购。需求部门应当尽早提交采购需求,采购部门应当及时启动采购程序。对新增采购项目,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快速推进立项、预算追加、需求编制等工作,尽早实现采购。要尽早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方便企业了解信息,及早安排经营活动,以增强市场活力,拉动消费,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二、加快付款进度,纾解企业资金压力
完善采购合同付款条款,尽量提高首付款比例,帮助企业尽快回笼资金,减少尾款占比过高对企业造成的资金压力。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要梳理、简化付款流程,尽力压缩各环节办理时限,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不得有拖欠企业款项行为,以便企业尽快获得资金,投入生产。
三、千方百计降低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成本
通过完善合同条款,确保中标企业履约质量,在此基础上,除极特殊项目外,不收投标保证金,减少或不收履约保证金,降低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金成本。继续探索完善线上获取采购文件的非接触式工作方法,让企业少跑路,降低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人力成本。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尽量简化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提交的证明材料,让企业把更多精力用在生产经营上。
四、用足用好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
贯彻落实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规定,用足用好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联合体投标等系列措施,充分发挥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效应。如政策规定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应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各单位可结合项目情况将扣除比例确定为10%,为小微企业中标提供更多机会,促进其更好更快发展。
五、主动作为,支持脱贫攻坚工作
根据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统一安排,要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相关工作。全国统一农副产品销售平台(扶贫832平台)已设立税务扶贫专区,将税务系统对口扶贫单位的农副产品,统一推送至税务专区,同时将平台上湖北省贫困县相关农副产品纳入税务专区,以支持湖北地区发展。各单位要持续推进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脱贫攻坚工作,尽可能多地从税务专区上采购农副产品,确保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支持脱贫攻坚工作取得更大实效。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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