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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资讯

三部门明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添加日期:2020年05月2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21日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下称社会组织),要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
  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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