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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规

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9年08月15日

财办建〔2019〕91号

各省、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务局)、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要求部署,2018年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共同组织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中央财政分批支持部分治理任务较重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确保到2020年底全面达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黑臭水体治理的目标要求,并带动其它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实现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的目标。按照示范工作安排,现组织申报第三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式及内容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入围城市,重点向治理任务重、治理效果好的省份倾斜。中央财政对入围城市给予定额补助,对第三批入围城市,每个支持3亿元。入围城市按要求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明确总体和年度绩效目标,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及地方资金重点用于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海绵城市体系建设以及水质监测能力提升等黑臭水体治理重点任务和环节,建立完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二、示范城市选拔流程
  (一)省级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结合实际推荐治理任务重、基础工作扎实的城市(不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申报,每个省份最多可推荐1个城市(不按要求推荐上报的不予受理)。拟推荐城市按要求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推荐文件及实施方案于2019年9月10日(实施方案仅报送电子版)前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
  (二)基础性审核。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组织专家对地方申报材料进行基础性审核,确定参加竞争性评审的城市名单。对已参加第二批示范城市竞争性评审但未最终入围的城市,再次申报第三批示范城市,且方案通过基础性审核的,可不参加竞争性评审。
  (三)竞争性评审。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组织专家开展竞争性评审,相关城市现场陈述工作方案并接受专家问询,评审组现场打分并公布排序。上述结果向社会公示后正式确定入围城市。第三批共支持20个城市。
  三、有关要求
  (一)激励约束,奖优罚劣。
  为督促尽快完成治理任务,中央财政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入围城市按照要求及工作方案,抓紧开展治理工作,每季度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将根据中央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相关结果,对入围城市治理情况分年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奖优罚劣。
  (二)标本兼治,确保实效。
  入围城市要遵循黑臭水体治理科学规律,既注重采取工程措施,削减污染入河,强化污染治理,又注重源头管控,加大生态修复力度。突出治理实效,还给老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景象,使人民群众具有获得感、幸福感。
  (三)海绵理念,综合施策。
  入围城市在开展黑臭水体治理时,做好与其它政策的统筹衔接,推广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因地制宜推进城市海绵化改造,通过优化建设格局,恢复城市水系统的完整性连通性;建立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黑臭水体治理、地下综合管廊、生活垃圾分类等工作机制,突出综合效益,提升城市品质。
  (四)创新模式,长“制”久清。
  入围城市要结合实际创新投融资模式,视情况规范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建立完善制度办法,明确河(湖)长在黑臭水体整治长“制”久清的主体作用,切实履行组织协调等责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明确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水体日常维护管理的单位、制度和责任人,并统筹使用财政补贴、收费等政策手段,形成城市水体运行维护的长效机制。
  联系方式:
  1.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殷毅
  电话:010-68552520(兼传真)
  邮箱:jjstzc@sina.com
  2.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陈玮
  电话:010-58933160  58933542(传真)
  邮箱:hmcs@mohurd.gov.cn
  3.生态环境部水环境管理司  王谦
  电话:010-66556270
  邮箱:ssyysc@mee.gov.cn
  附件:1.第三批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示范城市申报指南
  2.黑臭水体整治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编制提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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