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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资讯

两部门:税收政策力助农村和中小企业金融

添加日期:2019年09月17日

  9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延续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专家认为,这项政策有利于切实解决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鼓励金融企业加大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力度。
  公告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尽管农村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已有一定程度发展,但仍然是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由于其贷款对象的特殊性,更需要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
  据悉,早在200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就发文给予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此后该项政策相继进行延续。
  公告明确,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李旭红认为,这项政策充分考虑到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的潜在风险并准予税前扣除一定数额的风险准备金,降低了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鼓励其增加对“三农”、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缓解实体经济融资困难的状况,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积极意义。
  两部门要求,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同日,两部门还联合发布《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等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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