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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通知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
添加日期:2019年09月02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近日,国家发改委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强化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协同共治,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培育诚信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坚持依法推进原则,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机制;坚持业务协同原则,充分发挥各业务主管部门作用,形成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合力;坚持权益保护原则,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通知》指出,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要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纳税人需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税务部门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唯一标识,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记录、违反信用承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重点,依法依规采集和评价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其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通知》要求,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持续优良的纳税人,相关部门应提供更多服务便利,依法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鼓励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时将其作为参考因素予以考虑;对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税务部门将推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通知》强调,加强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依法保护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加大对信用信息系统、信用服务机构数据库的监管力度,按最小授权原则设定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管理人员权限,保护纳税人个人隐私;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有异议的,纳税人可向税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税务部门应及时反馈;鼓励自然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开展信用修复。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政策解读,加大依法诚信纳税宣传力度,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培育诚信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坚持依法推进原则,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机制;坚持业务协同原则,充分发挥各业务主管部门作用,形成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合力;坚持权益保护原则,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通知》指出,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要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纳税人需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税务部门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唯一标识,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记录、违反信用承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重点,依法依规采集和评价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其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通知》要求,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持续优良的纳税人,相关部门应提供更多服务便利,依法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鼓励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时将其作为参考因素予以考虑;对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税务部门将推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通知》强调,加强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依法保护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加大对信用信息系统、信用服务机构数据库的监管力度,按最小授权原则设定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管理人员权限,保护纳税人个人隐私;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有异议的,纳税人可向税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税务部门应及时反馈;鼓励自然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开展信用修复。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政策解读,加大依法诚信纳税宣传力度,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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