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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添加日期:2019年08月01日

  站在新的历史方位,2018年10月1日和2019年1月1日,分两步实施了新中国历史上覆盖面最广、力度最大、以减税为主题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这次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着眼解决原来个人所得税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实现了很多突破性进展。
  在改革的切入点上顺应人民呼声,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公平的突出问题。个税改革从解决人民群众最期盼的问题入手,实现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一是首次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主要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征税范围,实行统一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并按年计税,促进了相同收入劳动者的横向公平。二是大幅度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三是增加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住房租金、继续教育、大病医疗等6个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一些项目允许夫妻或兄弟姐妹进行共同扣除,满足了不同人群的个性化扣除需求。
  在改革的价值导向上注重公平兼顾效率,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更为有效。此次个税改革中,一方面注重统筹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坚持让中低收入劳动者获益更多的导向,大幅拉大了综合所得20%以下各档次税率级距和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级距,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劳动者的税负。同时保持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维持45%的最高边际税率不变,符合我国“调高、扩中、提低”的收入分配基本方针。另一方面,兼顾增长效率的需要,统筹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境内所得与境外所得的税负平衡,保持我国税制的国际竞争力。参考多数国家对资本所得采用比例税率的惯例,保持对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等资本所得20%的比例税率不变,使我国对资本所得的征税水平与世界各主要国家基本相当,释放稳定投资预期的积极信号。
  在改革的全过程尊重民意,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制度正义。此次个税改革真正体现改革依靠人民。一是广泛公开征求意见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改革诚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历时一个月公开征求意见,收集意见建议13万多条,成为迄今为止我国立法史上公开征集意见最多的一部法律草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为制定首次实施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委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面向专家学者、不同人群、社会组织和相关部门首次采取无方案方式征求意见,而后再根据民意集中程度提出具体改革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集社会公众意见建议1.6万余条,让人民群众在参与改革的过程中增强对改革的认同感。二是及时有效回应关切体现对人民群众意愿的切实尊重。法案征求意见期间,人民群众对于增加赡养老人专项扣除的呼声很高,虽然实践中赡养关系很难确认,但操作困难让位于群众意愿,最终将赡养老人纳入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国务院公开征求《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意见后,大病医疗扣除限额由6万元提高至8万元,扣除范围也从纳税人本人扩大到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住房租金扣除,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扣除标准从1200元提高至1500元,等等。每一项内容调整的背后,彰显的都是对民意的尊重和为民减税降负的诚意。三是便捷高效实施方式让人民群众应享尽享税改红利。对首次实施的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税务部门以诚信推定为原则,实行“申报就能扣除、预缴就能享受、未扣可以退税”。为便利纳税人填报信息,开发应用自然人税收征管系统(ITS系统),最大限度地“让信息多跑网路,让纳税人少跑马路”,让人民群众便捷地享受改革红利。
  在改革的实效中体现全民共享,增强人民群众的改革获得感。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5月底,个税改革实施8个月已累计新增减税3841.09亿元。一是调节收入分配作用明显。在所有工薪所得纳税人税负普遍降低的情况下,月均收入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新增减税幅度超过65%,而月均收入1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新增减税幅度为5%,中低收入群体成为个税改革的最大受益者。二是精准调节作用开始发挥。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人群分布情况看,30—45岁的中青年人群是主体,政策覆盖面达76.9%,人均享受2项专项附加扣除,主要集中在赡养老人、子女教育和住房,对于生活负担较重、支出较多的中年群体可谓“雪中送炭”。三是政策外溢效应积极有效。商务部流通产品促进中心研究数据显示,我国城镇居民长期边际消费倾向介于0.71到0.75之间,相对而言中低收入人群边际消费倾向更高,带动消费作用更为明显。自去年11月以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摆脱了增速下滑趋势,与个税改革的实施时间高度契合,改革产生了积极的外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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