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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资讯

7月1日起 税务注销更方便了

添加日期:2019年05月21日

  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推出了更大力度优化企业注销办理程序的措施,相关举措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新规减少了哪些报送材料?如何办理税务注销?本期主持人就跟大家一起来聊聊税务注销。
  问:按照新规定,税务注销不用报送哪些材料了?
  主持人:新规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进一步简化了相关证件、资料的报送要求,包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问: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主持人:对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齐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对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不齐(包括未办结事项要求报送的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例如,纳税人需要报送财务报表资料、纳税申报资料、有多缴税款的需要提交退还多缴税款资料等,但如果纳税人不能及时提供这些资料又急需清税文书的,可先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纳税人若未履行承诺的,按照此前规定,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此外,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的纳税人,也可以按相关规定,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问:办理过涉税事宜且领用过发票的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主持人:办理过涉税事宜且领用过发票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仍按现有规定执行。其中,根据此前相关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具体包括,一是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二是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三是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四是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五是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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