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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多举措进一步优化税务注销流程
添加日期:2019年05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通知,推出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流程的多项措施,改善税务执法方式,为纳税人办税再添新便利。
据介绍,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从扩大即办范围、简化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减少资料报送3个方面,对现有政策作出细化、补充和完善,推出更大力度优化税务注销流程的系列举措,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饶立新介绍说,税务总局自2018年9月以来,通过推进清税证明免办、即办服务、“承诺制”容缺办理等措施,企业办理税务注销大幅提速。
自2018年9月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来,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但实践中,还有此类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
为响应纳税人诉求,此次发布的通知扩大了即办范围,对此类情形及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齐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同时,对于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但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
“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此次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较大程度提升了办税效率。”饶立新介绍,通知对非正常状态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相关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增加了批量零申报相关规定。相关税(费)种符合零申报情形的,经纳税人确认后,可进行批量零申报处理。
此外,通知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还进一步简化了相关证件、资料的报送要求,具体包括《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发票领用簿》,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等相关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后不需要再向税务机关提供。
据介绍,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从扩大即办范围、简化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减少资料报送3个方面,对现有政策作出细化、补充和完善,推出更大力度优化税务注销流程的系列举措,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饶立新介绍说,税务总局自2018年9月以来,通过推进清税证明免办、即办服务、“承诺制”容缺办理等措施,企业办理税务注销大幅提速。
自2018年9月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来,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但实践中,还有此类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
为响应纳税人诉求,此次发布的通知扩大了即办范围,对此类情形及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齐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同时,对于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但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
“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此次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较大程度提升了办税效率。”饶立新介绍,通知对非正常状态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相关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增加了批量零申报相关规定。相关税(费)种符合零申报情形的,经纳税人确认后,可进行批量零申报处理。
此外,通知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还进一步简化了相关证件、资料的报送要求,具体包括《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发票领用簿》,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等相关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后不需要再向税务机关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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