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税务法规

关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税情况核查有关问题的公告

添加日期:2012年06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6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7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做好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和示范平台)的认定和复审工作,现将核查技术中心和示范平台依法纳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技术中心核查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对于申请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要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认真核查,如存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所列情况的,一律不得列入技术中心推荐名单。同时,填具《核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涉税违法行为表》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附送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二)各地税务机关对已经认定为技术中心的企业,要加强税收管理,对其依法纳税情况每两年复审一次,如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况的,填具《核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涉税违法行为表》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附送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三)对新申请技术中心企业纳税情况的核查时间,是指从企业申请当年的5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

二、示范平台核查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暂行规定》,对于申请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示范平台,税务机关对其上一年度依法纳税情况进行核查,如存在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或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情况的,不得列入示范平台推荐名单。同时,填具《核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涉税违法行为表》,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附送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二)各地税务机关对经认定可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示范平台,要加强税收管理,对其依法纳税情况每两年复审一次,如存在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填具《核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涉税违法行为表》,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附送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三、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负责本地技术中心和示范平台的认定和复审工作,请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切实作好技术中心和示范平台依法纳税的核查情况。

四、技术中心和示范平台依法纳税情况的核查,以税务系统现有稽查信息为基础,以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下达之日为准。

对新申请企业核查中存在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税务部门立案审查情况的,应将有关立案审查情况一并上报税务总局。

五、本公告自201271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涉税违法行为核查表.doc

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涉税违法行为核查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相关政策解读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195961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