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规
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9年01月22日
财办发〔20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的思想认识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在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升科研绩效、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多措并举赋予了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受到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普遍欢迎。同时,在相关文件贯彻落实过程中,部分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进展缓慢、部分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政策效果。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狠抓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文件贯彻落实,是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重要举措,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建设创新型国家、加快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意义十分重大,必须切实增强抓好文件落实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按照国办发〔2018〕127号文件的部署和要求,明确目标、快速行动,切实解决相关文件执行中的堵点和难点问题,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推动释放更多创新创造活力。
二、严格落实相关文件确定的政策举措
(一)全面深入开展自查。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对标对表文件的部署和要求,全面自查有关政策举措是否在本地落实落地、本地制定的政策中是否存在与中央精神不符的规定等,系统梳理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二)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各地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修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将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差旅和会议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制度化。要在相关管理制度中进一步明确科研机构在承接自主权方面的责任,特别是聚焦科研经费报销难等科研人员反映强烈的问题,进一步要求单位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推动单位实现“接得住、落得好”下放的自主权。
(三)加强政策衔接。各地要深入梳理、及时解决财政科技制度规定与相关政策规定不协调、不衔接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政策打架”“相互掣肘”的问题,增加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推动形成协调配合、相互支撑的政策环境,形成激励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的政策合力。
三、以改革精神推进优化完善相关管理措施
各地要在依法依规加强财政管理的同时,围绕积极营造更加宽松的创新环境,坚持遵循中央改革精神和结合本地实际相结合,以改革精神持续完善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的管理措施,着力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果,在精简信息和材料报送、改进科研项目预算评审、完善科技资金预算执行管理、简化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程序、推动科研单位更好落实自主权等方面积极探索有效方式。针对相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四、切实加强宣传培训和督促指导
(一)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央和本地已制定出台文件的学习宣传培训力度,对《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国办发〔2018〕127号等重要政策文件,要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培训,做好政策解读。要加大对高校和科研院所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以及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单位管理水平。
(二)强化督促指导,狠抓政策落实。各地要健全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将国办发〔2018〕127号文件有关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强与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发挥主管部门对所属科研单位落实政策的指导督促作用,形成推动政策落实的合力。注重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反映问题渠道,鼓励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要注重收集、总结政策执行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及时宣传推广,推动政策落地生效。
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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