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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全部一般纳税人均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添加日期:2019年02月20日
在普惠性减税降费措施实施的同时,纳税人办税便利性也有望提升。近期,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决定进一步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以及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自2016年8月1日起,税务总局开展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工作,先后将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此项改革的推出,节约了纳税人办税时间。
为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范围,自今年3月1日起,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表示,“这3个行业的小微企业集中、代开需求量大、虚开风险较低,纳入试点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新政明确,试点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不再受月销售额标准10万元和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限制。
据悉,下一步,在总结评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税务总局还将本着风险可控的原则,继续扩大试点范围,持续释放改革红利。
除了上述利好政策之外,税务总局决定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
实际上,自2016年3月1日起,税务总局先后将纳税信用为A级、B级、M级和C级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所谓的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就是由手工扫描需要抵扣的纸质发票,升级为由纳税人网上选择确认需要抵扣的增值税发票电子信息。此前,手工扫描需要抵扣的纸质发票纳税人自行购置扫描设备进行网上认证,以及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认证这两种方式。此次政策推出,能切实节约纳税人因购买扫描设备产生的经济成本,减少纳税人前往税务机关认证发票所花费的时间,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后续,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自2016年8月1日起,税务总局开展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工作,先后将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此项改革的推出,节约了纳税人办税时间。
为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范围,自今年3月1日起,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表示,“这3个行业的小微企业集中、代开需求量大、虚开风险较低,纳入试点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新政明确,试点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不再受月销售额标准10万元和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限制。
据悉,下一步,在总结评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税务总局还将本着风险可控的原则,继续扩大试点范围,持续释放改革红利。
除了上述利好政策之外,税务总局决定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
实际上,自2016年3月1日起,税务总局先后将纳税信用为A级、B级、M级和C级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所谓的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就是由手工扫描需要抵扣的纸质发票,升级为由纳税人网上选择确认需要抵扣的增值税发票电子信息。此前,手工扫描需要抵扣的纸质发票纳税人自行购置扫描设备进行网上认证,以及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认证这两种方式。此次政策推出,能切实节约纳税人因购买扫描设备产生的经济成本,减少纳税人前往税务机关认证发票所花费的时间,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后续,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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