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规
关于开展2019年度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督检查和本息兑付风险排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9年02月01日
发改办财金[2019]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有关登记托管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1月21日在省部级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继续打好企业债券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现就2019年度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督检查和本息兑付风险排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已发行企业债券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对辖区内已发行、仍处于存续期的全部企业债券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检查应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存续期债券总体情况。包括存续期债券支数及规模、各年度还本付息额、发行人行业及区域分布等情况。
(二)债券募集资金投入领域情况。包括债券资金是否按要求投入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项目领域,如有募集资金投向变更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是否违规将募集资金投向纯公益性项目领域等情况。
(三)募投项目运营效益情况。包括募投项目是否如期开工、实施建设,建设进度是否与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匹配,项目业已形成的资产或收益权是否按募集说明书约定(如有)办理抵质押手续,已完工募投项目的运营效益情况等。
(四)对以资产抵押担保的企业债券,检查债券抵押资产后续跟踪评估和信息披露情况。
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对相关责任方进行惩戒。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报告我委,我委将记入企业债券信用信息档案,并在事中事后监管、信用评价工作中予以体现。
二、对2019年企业债券领域风险进行全面排查
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对辖区内2019年企业债券本息兑付等风险进行全面排查,掌握辖区内企业债券还本付息压力和风险状况,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排查后存在一定偿债风险的企业债券,提前会同各方制定应对方案,按月进行调度,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及时推动化解风险。
(二)对区域内已发生违约、尚未处置完毕的企业债券,加强与发行人、主承销商、地方政府等各方的沟通协调,积极推进企业债券风险处置,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三)鼓励各地以现场会议、片区会议等形式,交流企业债券风险防范和风险处置工作经验,进一步提高企业债券风险防控水平。
三、加强企业债券转报和存续期管理
(一)规范转报行为,提高转报效率。省级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梳理工作流程,简化转报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
(二)开展企业债券存续期“双随机”抽查。省级发展改革委在企业债券存续期管理工作中,应每年对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合规使用等情况实行至少一次“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三)加强优质企业债券存续期管理。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806号)相关规定,指导区域内优质企业做好企业债券存续期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四)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644号)的相关要求,对评价结果靠后的主承销商,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加强日常监管,对其承销的项目加大检查力度,督促主承销商进一步提高企业债券承销服务质量。
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结合各地发展实际,主动做好企业债券发行管理相关工作,主动上门、优化服务,积极引导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融资,对在建项目融资、基础设施补短板等领域加大支持力度。为进一步扩大对乡村旅游领域的支持力度,将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适用范围扩大至乡村旅游停车设施领域,请各地对照执行。
请各中央企业比照上述要求,认真开展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督检查和本息兑付风险排查。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中央企业将自查、排查情况,于2月28日前报送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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