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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明确
添加日期:2019年02月13日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以及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情况。
通知指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
通知规定,自2019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通知明确,自2019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此外,通知还规定,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两部门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通知指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
通知规定,自2019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通知明确,自2019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此外,通知还规定,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两部门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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