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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到底怎么算?哪些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看这里!

添加日期:2018年12月24日

  国务院22日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与新个人所得税法同步施行。
  同日,国务院公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们关注的是,自己到底需要缴纳多少个税?怎么算?
  个税到底怎么算?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能省多少钱?
  在上述公式中,专项附加扣除一项很关键。
  国务院日前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
  那么,专项附加扣除到底能为你省多少钱?
  举个例子,已婚人士小李(独生子女)在北京上班,月收入1万元,“三险一金”专项扣除为2000元,每月房租4000元,有一子女上小学,同时父母已经60多岁。
  起征点为3500元的情况下,没有专项附加扣除,每月需缴纳345元个税;
  起征点为5000元的情况下,没有专项附加扣除,每月需缴纳(10000-5000-2000)×3%=90元个税。
  有了专项附加扣除以后,小李至少可以享受住房租金1500元扣除、子女教育1000元扣除、赡养老人2000元扣除,所以,个税=(10000-5000-2000-1500-1000-2000)×3%=0元。
  也就是说,虽然小李没享受继续教育、大病医疗、首套房贷款利息三项专项附加扣除,但其子女教育、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后,月薪万元,每月交税可能为0了,即使工资涨到11500元也可能是零缴税。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都有啥?
  个人缴付的年金、买的商业健康险等可税前扣除
  上述个税计算公式中,“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都包括啥?能为你省多少钱?
  国务院今次公布的《条例》明确,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根据这一规定,那会有多少人受益呢?
  就企业年金这一项来看,将有2352.26万人受益。
  人社部12月17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三季度末,全国企业年金积累资金总规模为14223.17亿元;全国范围内参加职工人数达2352.26万人。
  此外,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已在2018年5月1日正式启动,如果你购买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也可进行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根据《条例》规定,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这两个群体也将受益!
  ——个体工商户可减除家庭生计必要支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为支持鼓励自主创业,《条例》对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在计算经营所得时给予家庭生计必要支出减除。
  《条例》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披露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0月底,全国实有个体工商户7137.2万户。
  也就是说,7137.2万户的个体工商户也将可享受新个人所得税法新增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负担得以减轻。
  个体工商户如何进行专项附加扣除?《条例》明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的税收优惠力度加大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此前,中国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实施的是五年宽免政策:
  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五年的,或满五年但其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条例》加大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税收优惠力度,以更好吸引境外人才。
  《条例》明确,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同时,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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