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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法规

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

添加日期:2018年12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就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修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三、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四、除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等规定的企业。上述政策规定发生调整的,按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17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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