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法规
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8年09月30日
税委会〔2018〕49号
海关总署: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药品列入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适用15%的税率。其中对按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抗癌药品,按货物税率征税。
二、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2、3的税率分别调整为25%、50%。
三、上述调整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见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附件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pdf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