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法规
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8年06月19日
税委会〔2018〕27号
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经国务院核准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
附件下载:
《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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