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规
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 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8年04月25日
财预〔2018〕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今年以来,各地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和改革各项工作,预算执行管理不断加强,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但也有一些地区存在支出进度较慢、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力度不够、暂付款规模较大等情况,不仅造成财政资金浪费、效益低下等问题,还影响到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为进一步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抓紧分解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或下级财政。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采用分期下达预算方式的,应当合理设定分批次下达数,最后一期的下达时间不得迟于预算执行当年的9月30日;采用先预付后结算方式的,应当按照预计数全部下达,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及时办理结算。要切实加强预算执行跟踪分析,对执行进度较慢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取收回资金、调整用途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二、抓紧细化落实年初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财政的预算。对于年初没有落实到具体单位的本级代编预算、执行中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等财政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抓紧落实到具体单位。本级代编预算要在当年6月30日前下达;逾期未下达的,收回统筹使用。
三、推进财政存量资金的统筹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也可按规定用于其他急需领域,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加大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挂钩的力度,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地区或部门,相应压缩下年财政预算安排规模。
四、加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库款管理的统筹协调。省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工作准备,自收到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的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起,尽快提请完成本地区政府债务安排的法定审批程序,加快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下达进度。省级财政部门要综合考虑资金需求、债务到期情况、库款规模、债券市场状况,合理确定债券发行时间和节奏。置换债券发行后,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置换存量债务,减少资金留存国库时间。各级财政部门可在库款较高月份先通过库款垫付拟置换的债务,债券发行后及时将资金回补国库。
五、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督促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工作和事业发展计划,认真做好项目预算执行的各项前期准备,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等认真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及时提出支付申请。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拨付资金,确保“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各项资金按时拨付到位,尤其是扶贫、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涉及重点民生领域的资金,要尽快拨付到位。
六、切实加强财政暂付款项管理。全面清理已发生的财政暂付款项,对符合制度规定的临时性暂付款项,应及时收回,经核实确实无法收回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核销;对符合制度规定应当在支出预算中安排的款项,按规定列入预算支出;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财政暂付款项要限期收回。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对确需出借的临时急需款项,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限定借款对象、用途和期限,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加强对借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有借款用途发生改变等情况要立即收回借款。
七、全面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经费保障和资金拨付工作。切实保障好机构改革涉及部门的正常运转和履职需要。对于新组建部门新增的筹建或开办等急需支出,按程序审核后预拨部分启动资金,待研究确定预算调整方案后再清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协调做好新组建部门预算单位及账户设立工作,及时审核机构改革涉及部门的用款计划,办理相关支付业务。
八、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和考核。财政部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地方财政收支按月开展考核,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并纳入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特别是要加强对预算收支执行、国库库款、结转结余的分析,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操作管理办法,并要结合各地区、各部门预算执行和排名情况,提出具体工作目标和改进措施。对有关地区和部门存在的预算执行不力等问题,要采取通报、约谈、与今后年度预算安排挂钩等方式,督促及时整改。
九、严肃财经纪律。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保障资金安全等有机结合起来,牢固树立依法理财意识,坚决杜绝违规“以拨作支”、虚列支出、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要确保库款安全,不得跨市县调剂、借用国库资金,严禁对融资平台公司等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要严格预算约束,不得超出实际收入编制支出预算或追加安排预算,严禁在法定年初预算和调整预算之外编制各类补充预算或资金安排计划,严禁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和超计划拨付资金。要强化内控管理和问责机制建设,严格落实全程留痕,对有关违法违规情形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5月10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具体方案,包括政策措施、工作安排、预期目标等,报我部备案。
财政部
2018年4月25日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