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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规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8年02月13日

财办库〔201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确保《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顺利施行,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名录登记工作衔接。2018年3月1日起,财政部不再办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事宜,由各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做好新增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工作。此前已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以下简称中央主网)进行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名录管理权限将于3月1日调整至其工商注册地省级财政部门。
  二、及时补充完善登记信息。财政部将于3月1日前完成名录登记系统升级改造,并以短信、系统提示等方式统一通知此前已完成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按照《办法》规定补充完善专职从业人员、自有场所设施情况等登记信息。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相关登记信息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告知审核结果。5月1日起,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登记信息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代理机构从名录中暂时移出并暂停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待其登记信息符合要求后予以恢复。
  三、进一步规范名录登记管理。名录登记系统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代理机构唯一标识。总公司已完成名录登记的,分公司无需重复登记。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本地区代理机构进行梳理分类,名录中不再单独列示分公司。
  四、落实信息公开要求。根据《办法》第十五条有关要求,财政部已对中国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发布系统数据接口规范进行调整,并在中央主网发布。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新本地区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模板及数据接口规范,随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代理费用收费标准及金额。
  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结果。名录登记系统将与中央主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进行关联。对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其从名录中移除,并停止其信息发布和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处罚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
  六、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要求向代理机构做好政策解释和相关服务工作,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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