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财税资讯

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8年01月15日

财税〔2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海洋与渔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二、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三、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四、自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之日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财综〔2003〕2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
       2018年1月7日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197926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