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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采购,为何会计垫付大额资金?
添加日期:2017年08月30日
近期,江苏省响水县国税局稽查局根据举报信息,对A纺织品公司实施税收检查,查实该企业在经营中接受虚开发票逃避缴纳税款。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20.8万多元,加收滞纳金8万元,罚款合计20.8万元的处理决定,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不久前,响水县国税局检查人员接到涉税违法举报信息,举报人称A纺织品公司经营中与棉花商贩串通,通过购买虚开发票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
检查人员调阅分析了A纺织品公司征管信息,发现该企业税负低于正常行业水平,并且增值税进项留抵较多,存在与举报信息相符涉税疑点,决定对该企业实施税收检查。
根据举报线索,查案人员赴A纺织品公司实施调账检查。检查人员了解到,A纺织品公司账目中共有11笔棉花购销业务与棉花商贩刘某相关,企业人员称这些业务是在刘某帮助下与B公司完成购销。经核查,该企业最终入账了8份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90万元。从入账凭证看,企业8份增值税发票相关票据、收货单、入库相关凭证均一致,没有问题。
但检查人员在对该企业银行账户资金收支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企业在接到B公司发票的同一时期,账户曾收到由会计成某个人银行卡汇入的90万元汇款,而随后该笔资金被支付到了B公司账户,这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会计为何为企业支付采购费用?通过对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调查,检查人员发现,90万元的汇款来自于棉花商贩刘某个人账户。刘某个人账户信息还显示,在支出90万元后不久,其账户就收到了B公司支付的89万元资金。至此,检查人员获得了刘某与A纺织品公司及B公司账户的资金回流证据。
面对检查人员提供的证据,A纺织品公司负责人最终承认了接受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经查,为降低成本,A纺织品公司让刘某联系B公司为其虚开发票,由刘某先垫资支付“货款”,以伪造资金流,事成之后,企业再用现金支付刘某2万元开票费。针对A纺织品公司的违法行为,响水县国税局稽查局依法补征了税款,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不久前,响水县国税局检查人员接到涉税违法举报信息,举报人称A纺织品公司经营中与棉花商贩串通,通过购买虚开发票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
检查人员调阅分析了A纺织品公司征管信息,发现该企业税负低于正常行业水平,并且增值税进项留抵较多,存在与举报信息相符涉税疑点,决定对该企业实施税收检查。
根据举报线索,查案人员赴A纺织品公司实施调账检查。检查人员了解到,A纺织品公司账目中共有11笔棉花购销业务与棉花商贩刘某相关,企业人员称这些业务是在刘某帮助下与B公司完成购销。经核查,该企业最终入账了8份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90万元。从入账凭证看,企业8份增值税发票相关票据、收货单、入库相关凭证均一致,没有问题。
但检查人员在对该企业银行账户资金收支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企业在接到B公司发票的同一时期,账户曾收到由会计成某个人银行卡汇入的90万元汇款,而随后该笔资金被支付到了B公司账户,这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会计为何为企业支付采购费用?通过对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调查,检查人员发现,90万元的汇款来自于棉花商贩刘某个人账户。刘某个人账户信息还显示,在支出90万元后不久,其账户就收到了B公司支付的89万元资金。至此,检查人员获得了刘某与A纺织品公司及B公司账户的资金回流证据。
面对检查人员提供的证据,A纺织品公司负责人最终承认了接受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经查,为降低成本,A纺织品公司让刘某联系B公司为其虚开发票,由刘某先垫资支付“货款”,以伪造资金流,事成之后,企业再用现金支付刘某2万元开票费。针对A纺织品公司的违法行为,响水县国税局稽查局依法补征了税款,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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