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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文规范PPP入库项目:明确商业地产等不得入库
添加日期:2017年11月17日
为防止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坚决遏制隐性债务风险增量,财政部16日发布《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
“从《通知》可以看出,国家对PPP的管理从过去追求数量、规模转变为更加注重项目规范操作、运作质量,更加重视PPP项目的运营质量考核,更加注重长期平等履约。” 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PPP双库专家、上海弘鲲商务咨询公司董事长叶继涛对上证报记者表示。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对新申请纳入项目管理库的项目进行严格把关,优先支持存量项目,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确保入库项目质量。
按照规定,有三类PPP项目不得入库: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的,包括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的,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立项审批手续的等;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的,包括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等。
《通知》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组织开展项目管理库入库项目集中清理工作,全面核实项目信息及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采购文件、PPP项目合同等重要文件资料。
为此,财政部为已入库PPP项目设了清退红线:一是未按规定开展“两个论证”,包括已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2015年4月7日前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以及2015年12月18日前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除外)项目等;二是不宜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包括尚未进入采购阶段但所属本级政府当前及以后年度财政承受能力已超过10%上限的项目等;三是不符合规范运作要求,包括未按规定转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项目等;四是构成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包括由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或兜底本金损失的项目等;五是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包括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公开信息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项目等。
“从《通知》可以看出,国家对PPP的管理从过去追求数量、规模转变为更加注重项目规范操作、运作质量,更加重视PPP项目的运营质量考核,更加注重长期平等履约。” 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PPP双库专家、上海弘鲲商务咨询公司董事长叶继涛对上证报记者表示。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对新申请纳入项目管理库的项目进行严格把关,优先支持存量项目,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确保入库项目质量。
按照规定,有三类PPP项目不得入库: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的,包括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的,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立项审批手续的等;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的,包括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等。
《通知》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组织开展项目管理库入库项目集中清理工作,全面核实项目信息及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采购文件、PPP项目合同等重要文件资料。
为此,财政部为已入库PPP项目设了清退红线:一是未按规定开展“两个论证”,包括已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2015年4月7日前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以及2015年12月18日前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除外)项目等;二是不宜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包括尚未进入采购阶段但所属本级政府当前及以后年度财政承受能力已超过10%上限的项目等;三是不符合规范运作要求,包括未按规定转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项目等;四是构成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包括由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或兜底本金损失的项目等;五是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包括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公开信息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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