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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剧终”,增值税改革提速
添加日期:2017年11月06日
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正式废止!
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这标志着在中国实行了60多年的营业税告别演出“剧终”,也意味着增值税改革进程的全面加速。
李克强总理指出,经法律程序批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原来实行营业税的服务业领域已统一征收增值税,实质上全面取消了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际已停止执行。为巩固和扩大营改增大幅减税成果,必须修改相应法规,并重新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
六十多年,营业税“让贤”增值税
虽然这次营业税退出是历史性的,但多数人并不感觉意外。因为从去年5月1日开始,房地产、建筑、金融和生活服务业全面推开营改增,我国在实施营业税的最后四大行业被全部“攻克”。
“这次国务院废止营业税相关条例,相当于从法律层面正式宣告营业税的终结,把营改增的成果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为下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和推进增值税立法奠定基础。”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说。
从营业税彻底过渡到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迈出的坚实一步。历史上,有关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争论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1954年,法国正式实行增值税制度,此后,增值税即迅速地在世界上不同区位、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许多国家和地区推广开来。目前,全世界已有超过160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
同属于流转税的这两个税种,到底有什么不同呢?从基本特征来看,营业税为价内税,计入企业收入和成本,以提供服务的营业额为税基,应纳税额为营业额×适用税率,采取环环征收、不得抵扣的征收方式。增值税则为价外税,不计入企业收入和成本,以货物或服务的增值额为税基,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的余额,采取环环抵扣、增值征税的征收方式。
增值税之所以受到广泛欢迎并逐步取代营业税,在于其独特的优越性:增值税只对增值额征税,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对同一货物服务而言,无论生产、流转环节存在何种差异,只要增值额相同,增值税就相同;同时,由于具有环环抵扣的征抵机制,可使纳税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尽量索取发票,从而有效控制偷漏税行为。
“相较而言,营业税比较适用于社会分工较为简单、产业形态单一的经济结构,而当经济结构日益复杂、社会分工逐步细化后,很多企业都是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状态,增值税就更有利于促进税负合理、经济发展。”胡怡建解释说。
我国从1979年开始试点引入增值税制度,最初在3个城市的5类货物中试点。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增值税有了法定身份,成为我国的一个独立税种。1993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暂行条例》,并于次年实施,规定对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统一征收增值税,而对其他劳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自此,我国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的格局稳定运行了十多年。
然而,这种并存的格局在运行中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最为重要的就是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一家制造业企业,其采购的原材料等工业品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而对外购买服务、不动产等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无法抵扣税款,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制造业企业税负加重。
为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国务院决定自2012年起,率先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改增试点。此后,试点范围和区域逐步扩大,到2015年底,营改增已覆盖交通运输、邮政、电信3个大类行业和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7个现代服务业,区域覆盖全国。2016年5月1日,营改增收官之战打响,营业税仅剩的建筑、房地产、金融和生活服务四大行业一次性完成营改增改革,涉及试点纳税人1100多万,营业税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特别是作为很多企业重要成本的不动产支出纳入抵扣范围,减税作用十分明显。
数据显示,营改增作为近年来我国实施的最大规模减税举措,实施5年多来已累计减轻企业税负1.7万亿元。这一改革有效降低了实体经济成本,激发了市场活力,引导企业脱虚向实,有力催生了经济新动能。
税收法定,体现税收权威性稳定性
此次对相关税收条例的废止和修改,不仅是推进税制改革的必要步骤,也是切实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税收法定,有利于体现税收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法定性,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胡怡建表示,现阶段基本实现税收法定,重要原则就是所有税收都要经过立法机关立法确定征收,这一方面要求对目前由国务院法规确定征收的税种,逐步改由全国人大立法征收,另一方面,新开征的税种,必须由全国人大以立法程序审议通过并确定下来。
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为了改革的及时推进和适应各种情况,保证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顺利实现,大部分具体试点方案是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以部门规章形式进行规定的。据统计,仅去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财税部门就出台了40多份政策性文件,这些文件大部分具有临时性和过渡性质,还需要上升为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税收制度的统一权威。
而此次国务院废止和修改相关条例,正是把营改增政策规范化法治化的具体体现,也将为未来增值税立法奠定坚实基础。“增值税改革需要经历一个改革、改制、立法的过程,目前完成的是改制这一步,相信距离增值税立法不远了。”胡怡建说。
简并税率,增值税改革再起航
营业税“谢幕”,营改增收官,并不意味着增值税改革就功德圆满了。相反,随着增值税成为我国第一大税种,未来改革任务将更加艰巨。
快马加鞭未下鞍。今年4月19日,距离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还不到一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继续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从今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
“财税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需要和国家财政的负担能力。”胡怡建介绍,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税率调整对财政收入影响十分明显,未来要在考虑不同行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重点解决制造业与服务业税率差距大的问题,减轻实体经济的税收负担,通过有减有增的结构性调整,逐步减少增值税税率档次,最终建立两档甚至一档的税率机制。
与此同时,营改增过程中所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和过渡性措施,也应该逐步通过改制和立法的过程加以完善。属于全国性、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在扶持小微企业等方面的作用。
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这标志着在中国实行了60多年的营业税告别演出“剧终”,也意味着增值税改革进程的全面加速。
李克强总理指出,经法律程序批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原来实行营业税的服务业领域已统一征收增值税,实质上全面取消了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际已停止执行。为巩固和扩大营改增大幅减税成果,必须修改相应法规,并重新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
六十多年,营业税“让贤”增值税
虽然这次营业税退出是历史性的,但多数人并不感觉意外。因为从去年5月1日开始,房地产、建筑、金融和生活服务业全面推开营改增,我国在实施营业税的最后四大行业被全部“攻克”。
“这次国务院废止营业税相关条例,相当于从法律层面正式宣告营业税的终结,把营改增的成果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为下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和推进增值税立法奠定基础。”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说。
从营业税彻底过渡到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迈出的坚实一步。历史上,有关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争论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1954年,法国正式实行增值税制度,此后,增值税即迅速地在世界上不同区位、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许多国家和地区推广开来。目前,全世界已有超过160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
同属于流转税的这两个税种,到底有什么不同呢?从基本特征来看,营业税为价内税,计入企业收入和成本,以提供服务的营业额为税基,应纳税额为营业额×适用税率,采取环环征收、不得抵扣的征收方式。增值税则为价外税,不计入企业收入和成本,以货物或服务的增值额为税基,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的余额,采取环环抵扣、增值征税的征收方式。
增值税之所以受到广泛欢迎并逐步取代营业税,在于其独特的优越性:增值税只对增值额征税,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对同一货物服务而言,无论生产、流转环节存在何种差异,只要增值额相同,增值税就相同;同时,由于具有环环抵扣的征抵机制,可使纳税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尽量索取发票,从而有效控制偷漏税行为。
“相较而言,营业税比较适用于社会分工较为简单、产业形态单一的经济结构,而当经济结构日益复杂、社会分工逐步细化后,很多企业都是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状态,增值税就更有利于促进税负合理、经济发展。”胡怡建解释说。
我国从1979年开始试点引入增值税制度,最初在3个城市的5类货物中试点。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增值税有了法定身份,成为我国的一个独立税种。1993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暂行条例》,并于次年实施,规定对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统一征收增值税,而对其他劳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自此,我国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的格局稳定运行了十多年。
然而,这种并存的格局在运行中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最为重要的就是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一家制造业企业,其采购的原材料等工业品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而对外购买服务、不动产等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无法抵扣税款,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制造业企业税负加重。
为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国务院决定自2012年起,率先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改增试点。此后,试点范围和区域逐步扩大,到2015年底,营改增已覆盖交通运输、邮政、电信3个大类行业和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7个现代服务业,区域覆盖全国。2016年5月1日,营改增收官之战打响,营业税仅剩的建筑、房地产、金融和生活服务四大行业一次性完成营改增改革,涉及试点纳税人1100多万,营业税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特别是作为很多企业重要成本的不动产支出纳入抵扣范围,减税作用十分明显。
数据显示,营改增作为近年来我国实施的最大规模减税举措,实施5年多来已累计减轻企业税负1.7万亿元。这一改革有效降低了实体经济成本,激发了市场活力,引导企业脱虚向实,有力催生了经济新动能。
税收法定,体现税收权威性稳定性
此次对相关税收条例的废止和修改,不仅是推进税制改革的必要步骤,也是切实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税收法定,有利于体现税收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法定性,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胡怡建表示,现阶段基本实现税收法定,重要原则就是所有税收都要经过立法机关立法确定征收,这一方面要求对目前由国务院法规确定征收的税种,逐步改由全国人大立法征收,另一方面,新开征的税种,必须由全国人大以立法程序审议通过并确定下来。
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为了改革的及时推进和适应各种情况,保证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顺利实现,大部分具体试点方案是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以部门规章形式进行规定的。据统计,仅去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财税部门就出台了40多份政策性文件,这些文件大部分具有临时性和过渡性质,还需要上升为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税收制度的统一权威。
而此次国务院废止和修改相关条例,正是把营改增政策规范化法治化的具体体现,也将为未来增值税立法奠定坚实基础。“增值税改革需要经历一个改革、改制、立法的过程,目前完成的是改制这一步,相信距离增值税立法不远了。”胡怡建说。
简并税率,增值税改革再起航
营业税“谢幕”,营改增收官,并不意味着增值税改革就功德圆满了。相反,随着增值税成为我国第一大税种,未来改革任务将更加艰巨。
快马加鞭未下鞍。今年4月19日,距离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还不到一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继续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从今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
“财税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需要和国家财政的负担能力。”胡怡建介绍,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税率调整对财政收入影响十分明显,未来要在考虑不同行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重点解决制造业与服务业税率差距大的问题,减轻实体经济的税收负担,通过有减有增的结构性调整,逐步减少增值税税率档次,最终建立两档甚至一档的税率机制。
与此同时,营改增过程中所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和过渡性措施,也应该逐步通过改制和立法的过程加以完善。属于全国性、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在扶持小微企业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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