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法规
关于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地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7年10月09日
财办会〔201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为便于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进一步组织做好考试报名工作,现就初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地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
2.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3.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可按上述原则公布本地区报名日期、报名方法等相关事项。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