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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法规

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7年09月30日

税总办发〔2017〕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7〕77号)要求,2018年1月1日起在国税系统(含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下同)全面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统一部署、安装运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全面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启用机打财政票据,停用手工财政票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
   (一)报送信息
   各单位于2017年10月31日前将以下资料报送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1.完整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
   2.在空白A4纸上加盖单位开具财政票据使用的印章(收费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安装系统
   《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经财政部审核通过后,各单位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安装,2018年1月1日起使用财政部制发的安全认证设备登录该系统开具机打财政票据。
   (三)申领票据
   各单位预估2018年度《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机打票据需求,汇总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领用申请表》,于2017年10月31日前上报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四)开展培训
   税务总局邀请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实务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单位经办人员务必认真自学《财政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单位端操作手册》(可在“FTP://E:/local(供各省下载使用)/财务管理司/国库集中支付处”目录下载)。如在软件使用过程中有疑问,由各省国税局财务部门汇总相关问题,统一向财政部软件运维人员反映。
  二、清理未核销的手工票据
   (一)清理核销范围
   从2018年1月1日起已领用的手工票据停止使用。已使用尚未核销以及未使用的空白《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手工票据按财政部要求予以清理核销。
  (二)清理核销方式
   此次清理采取自清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各单位认真开展本单位财政票据清理自查工作,将票据存根按票据种类分类整理,按号段顺序码放整齐备查,完整填写《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表》,于2018年3月31日前将《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表》逐级报送至各省国税局财务部门。如有票据遗失情况,由各省国税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并将有关情况通过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报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备案。
  自清自查结束后,各省国税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财务部门尽快与当地财政厅(局)票据监管机构联系,协商重点检查与核销方案。
  附件:1.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
     2.国家税务局系统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领用申请表
     3.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表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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