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法规
关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整改工作核查情况及处理决定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7年08月10日
财会便[2017]38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发布,2012年修订)》(财会[2012]2号)和《关于责令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并限期整改的通知》(财会便[2017]24号,以下简称“24号通知”)的要求,财政部、证监会成立联合核查组,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整改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及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核查基本情况
2017年5月23日,立信按照财会[2012]2号文件要求,向财政部、证监会提交书面整改计划表,并于7月14日向财政部、证监会报送了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梳理了立信近年来被证券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4宗案件(其中2宗案件尚未结案),列明了立信通过自查发现的需要整改的10个方面近40项问题(涉及内部治理、分支机构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信息化管理、质量控制等),并逐项说明了整改完成情况及下一步需要持续改进的举措。
7月24日至8月2日,财政部、证监会联合核查组对立信上海总所、北京分所、江苏分所进行了核查。核查过程中,核查组成员查阅了55项立信内部管理制度,抽检了200多份业务约定书和部分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底稿,采用人员约谈、数据分析、业务抽检、实物抽盘、报表及账户测试、系统模拟测试等方法,查验立信在质量控制和总分所一体化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风险,共计形成核查工作底稿68份。实地核查结束后,核查组对核查资料进行了复核、梳理和总结。
二、核查结果
根据财会[2012]2号和“24号通知”,核查工作是对立信整改情况进行的有针对性的专项核查而非全面检查。核查发现,立信自5月23日起已全面停止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通过采取加强风险控制、修订完善制度、改进内部治理、纠正违规行为、完善分支机构管理等措施进行了整改。经核查,立信在质量控制和一体化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客观上构成对立信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的风险隐患,主要包括:在质量控制方面,立信在证券业务审前风险评估、质量控制流程记录、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业务质量监控、审计业务约定书规范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在一体化管理方面,立信在合伙人收益分配、业务分级分类管理、业务人员统一委派、技术标准贯彻实施、信息系统设计与运行等方面存在一定缺陷。
三、处理决定
根据立信整改情况及核查组的核查结果,财政部、证监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同意立信自2017年8月10日起恢复承接新的证券业务。
(二)立信应对核查组核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持续、全面、彻底的整改(问题清单另附),有效防范质量控制和一体化管理方面的系统性风险,并定期向财政部、证监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如发生新的重大风险,财政部、证监会将另行作出有关处理决定。
财政部会计司 证监会会计部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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