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法规
关于2017年下半年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7年06月29日
税委会〔2017〕10号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6项香港原产商品和27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7年6月29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docx
附件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