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法规
关于责令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并限期整改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7年06月15日
财会便〔2017〕24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你所因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分别于2016年7月、2017年5月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9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5号)。为了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本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发布,2012年修订)》(财会〔2012〕2号),财政部、证监会决定:
一、责令你所自受到第二次行政处罚之日起(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日期为准,即2017年5月23日,下同)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
二、自受到第二次行政处罚之日起,你所应根据向财政部、证监会提交的书面整改计划,于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三、财政部、证监会将对你所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做出是否允许你所恢复承接新的证券业务的决定。在整改和接受核查期间,你所首席合伙人、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和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不得离职、办理退伙或转所手续。
特此通知。
财政部会计司 证监会会计部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