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规
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7年05月02日
财农〔201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各银监局,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
为有效破解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推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于2015年启动了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2016年成立了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指导委员会)。按照《财政部农业部 银监会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21号)要求,经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农担公司)已经成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也扎实推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农担公司)组建,稳步推进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运营,取得了积极进展。当前,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处于搭框架、构体系、建制度、明规矩的关键阶段,为加强指导、明确政策、强化要求、健全机制,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政策性定位
(一)坚持体系政策性定位。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政策性支持、市场化运作、专注农业、独立运营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是财政撬动金融支农的一项重大机制创新,省级农担公司要紧紧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开展业务。在推进省级农担公司组建和运营过程中,各省要准确把握农业信贷担保专注服务农业、专注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政策性定位,确保农业信贷担保贴农、为农、惠农,不脱农。
(二)严格界定政策性业务标准。省级农担公司政策性业务实行“双控”标准。一是控制业务范围。服务范围限定为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二是控制担保额度。服务对象聚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以及国有农(团)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单户在保余额控制在10—200万元之间,对适合大规模农业机械化作业的地区可适当放宽限额,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省级农担公司符合“双控”标准的担保额不得低于总担保额的70%。
(三)加强政策外业务规模管控。省级农担公司不得新开展任何非农担保业务,政策性业务范围外的农业担保业务也应谨慎开展,并优先支持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实施农田基础设施等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项目,且单个经营主体在保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特别是对跨行业、混业经营的龙头企业要加大风险识别,严格控制担保额度和业务规模。省级农担公司要对政策性业务、政策外业务实行分开核算。
二、明确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的财政支持政策
(一)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将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余额、单笔担保额度、政策性担保规模占比、绩效考核等情况,作为分配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支持适度规模经营方向的测算因素。各省在中央政策要求框架内,应进一步细化具体规定和要求。省级农担公司开展的非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和其他混业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的农业信贷担保业务,不享受中央财政补助政策。
(二)实施担保费用补助政策。各省可在省级农担公司按照市场化运营成本费用确定的担保费率基础上,给予符合“双控”标准的政策性业务适当的担保费用补助。原则上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担保费率补助不超过2%,对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不超过1.5%(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不超过2%)。财政补助后的综合担保费率(向贷款主体收取和财政补助之和)不得超过3%。具备条件的省级农担公司如开展财务咨询、技术服务、市场对接等增值服务,在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3%的同时,要确保农业贷款主体实际承担的综合信贷成本(贷款利率、贷款主体承担的担保费率、增值服务费率等各项之和)控制在8%以内,如基准利率调整,按据实增减数对8%予以调整。
(三)实施担保业务奖补政策。各省根据财力情况,可在综合考量省级农担公司政策性担保业务余额、担保资本金放大倍数、单笔担保额度、风险管控等指标基础上,结合其是否违反相关政策性要求的扣分处罚因素,制定担保业务奖补办法,对满足一定条件的省级农担公司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补。奖补资金用于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系统风险资金池、风险代偿或转增资本金规模等。
(四)落实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从农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三、扎实做好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各省要加快省级农担公司组建进程,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设机构体系和个性化监管机制,及时研究出台与本省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相适应的担保项目自主发现方式、项目决策办理、财务资金监管、风险评价防控等制度。
(二)确保省级农担公司的独立性。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是财政支农政策体系的一部分,各省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省级农担公司做到法人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考核独立、管理独立,直接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绩效考核。暂时采取挂靠方式组建的省级农担公司,要制定脱钩时间表,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从母公司脱钩。
(三)加快基层服务网络建设。为实现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等重点服务对象有效对接,省级农担公司要尽快将相应的机构、人员和业务下沉,原则上采取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的方式,逐步将业务分支机构建在市县、基层,并将其作为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受理的主体,2017年年底前基本建成贴近主体、覆盖全国、紧密可控、运行高效的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体系。
四、充分发挥国家农担公司的作用
(一)明确主体职能。国家农担公司面向省级农担公司开展再担保业务,要按照市场化运营原则,合理确定再担保费率、再担保补偿比例等条款,确保自身经营可持续,再担保业务范围仅限省级农担公司开展的政策性担保业务。国家农担公司应根据担保体系运行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再担保业务规则,报全国指导委员会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中央财政对国家农担公司的支持政策另行制定。
(二)发挥指导作用。国家农担公司应向省级农担公司提供人才培训、政策咨询、信息体系建设与共享、业务创新指导、银担合作指引等方面的服务,并向全国指导委员会提供研究决策支撑。国家农担公司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信贷担保数据信息系统,逐步形成信息化、大数据、实时更新、动态监管的数据系统,并根据不同层级的授权,做到开放公开。信息系统有关数据将作为中央财政测算相关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
五、切实加强省级农担公司能力建设
(一)及时开展业务。各省要推动省级农担公司尽快从机构组建转入实质性运营,切实发挥担保资金的杠杆作用,防止资金沉淀。要督促省级农担公司制定和细化时间表,明确工作进度,确保组建挂牌后6个月内开展实质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并逐步扩大业务规模。
(二)加强能力建设。省级农担公司要注重引进一批懂财政、懂金融、懂农业、懂市场、讲诚信的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通过专题培训班、人员交流锻炼等方式加快培养一支既扎根农村、热爱农业、了解农民,又熟悉信贷担保业务的基层专业化队伍;针对当地政策性业务范围内的农业产业特点,开发一批以农业项目种养周期、经营周期和能力、性格人品特征、家庭构成与诚信记录、日常开销特征等“软信息”为主进行风险判断的信贷担保产品,完善优化风险管理流程,尽快形成与省级农担公司治理相适应的业务发展机制,不断提高自身信贷担保能力和水平。要积极宣传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的好典型、好模式、好经验,让广大农民知晓、了解、享受到农业信贷担保服务,促进各类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形成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拓展业务深度。省级农担公司要全面开展对本省农业产业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等情况的统计分析,提升发现项目的能力和水平,做好项目储备工作;要充分调动整合农业部门、龙头企业、互联网金融、产业链金融以及行业协会、联合会等组织的管理、技术和信息资源,可依托农业部新型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不断探索创新接地气、可复制、易推广的担保业务模式;要积极开展资产评估、财务管理、资产经营管理、市场对接等咨询服务和辅导,通过建立符合农业产业特征的信贷担保风险甄别机制、加强担保后期经营技术信息服务等途径,实现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降低担保代偿风险的双赢局面。
(四)强化风险管控。各省要落实全国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参照银行业风险控制标准,建立多层次的代偿风险预警机制,对代偿比例超过预警值的公司,要采取暂停新增担保业务、公司改组等措施,改善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优化业务模式,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省级农担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按照规范程序、灵活服务的原则,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努力实现可持续经营;要基于自身市场风险判断开展担保业务,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的辨证关系,从项目初始发现、尽职调查、风险评价、担保产品匹配、担保后管理、风险化解处置等方面,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队伍的培养、管理和监督,牢牢把握农业信贷项目主动权,防止金融风险转化为农业担保风险;要建立担保业务和风险防控统计报告制度,按季度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担保业务和代偿风险统计报告,并抄送本级农业部门和国家农担公司,各省财政部门和国家农担公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六、加强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监督考核
(一)分级开展绩效考核。全国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国家农担公司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银监部门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对省级农担公司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国有资产保值、业务风险和廉政风险防控、拨备覆盖率、代偿率、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遵守财经纪律情况、人才队伍、信息系统、企业文化建设和优质服务等可持续指标,以及担保户数、政策性业务比重、担保业务规模、放大倍数、产品创新等政策性指标,国有资产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等盈利性指标作为参考性指标。各省应将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补助资金、确定担保公司薪酬规模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年度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2017年是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打基础的关键一年,要将省级农担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情况、制度建设情况、人才队伍建设和业务拓展情况、政策内项目比重等作为2017年考核重点,相对弱化资本金放大倍数等指标比重。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出资人的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形成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内部监督、主管部门外部监管、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行业监管、社会力量第三方监督等多层次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依法依规和按照政策要求运行。省级农担公司要接受地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依法合规经营。
(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省级农担公司挪用农业担保资金,瞒报农业担保风险,虚报、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完善工作机制
(一)加强工作督导。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要密切配合,逐步建立制度、技术、政策、绩效等多管齐下、相互制约、形成合力的管理机制,并对各省推进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详见附表),评分结果作为中央财政分配相关资金的重要依据。各省要按照附表格式开展自查,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自查报告情况(包括附表)报送财政部、农业部。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等部门,加快研究出台担保费用补助、担保业务奖补、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制度办法,进一步明确农业担保公司主要支持对象、重点产业和关键环节,细化政策要求和支持政策。
(二)细化职责分工。省级农担公司组建与运营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共同负责。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资金进行核定、制定财政支持政策,会同农业部门制定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资金管理办法,做好资金监管、绩效考核和评估工作,建立多层次的代偿风险预警机制;农业部门充分发挥行业部门优势,推动贷款主体财务规范,提供保后技术指导服务,协助财政部门支持省级农担公司建立分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配合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资金进行核定。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融资担保监管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地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日常行业监管。
各省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由财政、农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等部门组成的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指导委员会,统筹负责制定细化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协调、管理和推动做好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和运营工作,有关工作方案及措施等及时报全国指导委员会备案。
附件: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评分表 (试行)
财政部 农业部 银监会
2017年5月2日
附件下载:
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评分表_(试行).xlsx